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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司法为民获点赞 原告致谢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5-11-03 11:00:19


图为当事人给法院送来锦旗。

    本网讯(罗彦霏)  10月30日上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响起了阵阵鼓乐声和鞭炮声。一行政案件原告手持一面写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宗祠文化发展”的锦旗送到福安法院,激动地握着行政庭庭长王耀楠的手说:“你们公平公正的审判维护了我们黄氏宗祠的文化发展,我代表宗祠所有成员感谢您。”

    这源自一起产权登记纠纷案件,讼争的是坐落于福安市“龙成锦江”第二幢01号的房屋。原告黄成忠等人系黄氏宗祠理事会成员,其认为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错误将宗祠公产即坐落于福安市“龙成锦江”第二幢01号房产登记在第三人黄吉金名下,诉至福安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立案后,该案交由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的王耀楠法官办理。因为该案件存在着复杂的宗亲关系,原告和第三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困难重重,案件无法顺利审结。王耀楠多次与三方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并注意缓和原告与第三人的对立情绪,从法律的角度,以理性的言辞,耐心规劝当事人要相信法院,自觉配合法院的工作。

    经依法审理后认定,第三人黄吉金在办理诉争房产登记过程中出具的信件已自认“此店确系公有财产”,在第三人未提供黄氏祠堂委托其代管诉争房产或办理诉争房产登记的委托材料,且所提供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案件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福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时,依据的是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因该《房屋所有权证》被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据以作出登记的依据发生变化,导致登记结果错误,依法亦应予撤销。福安法院判决后,第三人黄吉金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这件宗亲关系复杂的行政案件得以审结,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福安法院认真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的水平,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利民,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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