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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半夜窜入网吧盗窃电脑配件 2人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04 17:15:12


    本网讯(陈丽玲 许云霞 赖建来)  团伙六人同行驾驶面包车半夜窜入网吧内上网,后用螺丝刀将网吧内部分主机的内存条和CPU拆下盗走。当天早上,犯罪嫌疑人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逮捕。2015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盗窃罪,被告人唐平、龙超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平、龙超伙同龙某某、邹某某、祁某、朱某某(后四人均未满十六周岁)经商议并踩点后,于2014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由龙超驾驶的面包车搭乘同伙窜到平南县大坡镇金月亮网吧附近,后由龙超在面包车上负责接应,唐平、龙某某、邹某某、祁某、朱某某五人先后进入到金月亮网吧内上网,后用螺丝刀将网吧内的9台电脑主机的内存条及CPU(共价值6876元)拆下后盗走。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根据线索于当天上午10时许到某宾馆701号房将二被告人及其同伙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所盗得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平、龙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平、龙超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由唐平提出犯意后,二被告人均事前参与踩点,龙超提供车辆并开车送同伙到作案地点,之后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龙超的罪责相对唐平较轻,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唐平、龙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到案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根据线索将二被告人在住宿地点人赃俱获,故二被告人不是主动到案,不属自首;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超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唐平、龙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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