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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窃贼利用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领刑齐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5-10-30 16:31:24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高科技产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作案手段。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汽车干扰器进行盗窃的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东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志基有期徒刑8个月、杨祖建有期徒刑7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东、张志基、杨祖建三人家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均是无业游民,经常在一起玩耍。且杨祖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2014年6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东、张志基和蒙乃龙(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驾驶白色别克小轿车到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北京华联北面停车位,由张志基开车接应及望风,张东寻找目标及望风,蒙乃龙利用汽车干扰器打开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的车门,尔后盗走史某放在车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白色苹果4S手机和一台价值人民币660元的黑色三星S7562手机。

    2014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东、张志基和蒙乃龙经事先密谋,驾驶白色别克小轿车到贵港市老鸭山庄游泳池停车场,由张志基开车接应及望风,张东寻找目标及望风,蒙乃龙利用汽车干扰器采取上述手段盗走甘某、甘某某两人放在大众桑塔纳小轿车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940元的华为H30-T0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20元的华为T8951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547元。

    2014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东、张志基、杨祖建经事先密谋,驾驶白色别克小轿车到贵港市龙泉山庄停车场内,由张志基开车接应,张东、杨祖建下车分开寻找盗窃目标,后杨祖建利用汽车干扰器采取上述手段盗走甘某练放在白色小轿车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30元华为Y511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TCLS820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1500元。

    2014年7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东、张志基、杨祖建经事先密谋,驾驶白色别克小轿车到横县云表镇周璞村委关塘村龙珠水上乐园游泳池停车场,由张志基开车接应,张东、杨祖建下车寻找目标盗窃,后被告人张东利用汽车解码器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谢某、玉某、陆某放在黑色别克小轿车里面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OPPO牌X909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三星牌SCH-I869手机和现金人民币738.5元。

    综上,被告人张东、张志基参与盗窃四起,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35.5元;杨祖建参与盗窃二起,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6968.5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志基、杨祖建的亲属分别代其二人交人民币3127元、2830元至法院,以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收缴被盗的OPPO牌的手机、三星牌手机、华为H30-T00手机各一台、现金人民币738.5元,并返还失主谢某人民币138.5元及OPPO牌的手机一台,玉某人民币600元,陆某三星牌手机一台,甘某华为H30-T00手机一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张志基、杨祖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祖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东、张志基、杨祖建共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基、杨祖建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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