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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副院长主持开庭审理一起死刑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5-11-10 10:54:41


    本网讯(吴冰)  10月30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某故意杀人、盗窃上诉案。

    原审认定,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谢某因琐事与同租室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遂用电线勒死赵某,并将赵某分尸分别抛弃,后又窃取赵某价值8508元的财物。原审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谢某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前,李勇副院长作为主审法官,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针对焦点问题和案件证据的存疑部分,核实了相关证据,确定了庭审重点,制定了具体庭审提纲,并通过庭前会议明确了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已分别阅卷,提出自己认识和意见;庭审中,审判长李勇在合议庭成员的配合下,指挥、引导控辩双方先后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依法规范,举证质证层次分明,法庭辩论集中精彩,庭审秩序井然有序。

    此次公开庭审,是新疆法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

    一是落实院长、庭长办案制度。法院院长首先是一名法官,法官审理案件是其本职工作。李勇亲自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是院长、庭长办案理念的真正落实。这对于引导法官立足本职,专注在一线办案,倡导法院领导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该案系一起因严重暴力犯罪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有一定社会影响。高院院领导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起涉死刑案件,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该案的高度重视,同时,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庭审中,法庭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起因、被告人量刑等焦点问题,进行讯问、发问和辩论,对主要证据阐述质证意见,对关键证据、存疑证据进行重点核实,真正做到了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

    四是认真落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在审理中,李勇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依法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始终将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努力做到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也确实、充分,坚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确保涉死刑案件“零差错”,严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五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庭庭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诉讼权利告知书,当庭再次释明诉讼权利,庭审中允许被告人、辩护人发言,让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法庭还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专门询问了被害人亲属,释明了法律,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文明。

    此次李勇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为法官树立了学习标杆,一改以来被动听为主动审,促进了司法公正;这也是对司法改革精神的进一步落实,体现了法院注重审判质量,公正执法为民的决心,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提供了持续推动力。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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