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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感召
——邹碧华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作者:肖友旭   发布时间:2015-11-17 11:00:06


    2014年12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碧华在前往改革试点单位徐汇区法院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47岁。3月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对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作出的重要批示: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近月,全国各地纷纷掀起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热潮。崇法尚德、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公正为民、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的邹碧华精神成为全社会崇尚法治的象征,散发着无穷的正能量。

    价值观是基于人的一定的思维感官之上而作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是人认定事物、辩定是非的思维或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精神支柱的确立。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以“三个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作为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从而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作为一名法官,邹碧华身上所集中体现的优良品质和职业操守,特别是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诠释了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无限忠诚。可以说,“邹碧华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和体现。本文通过分析邹碧华精神的产生,阐述邹碧华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提出用邹碧华精神引导当下司法价值追求的命题,希冀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法治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

    一、邹碧华精神的产生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能动地改造世界,通过实践把意识的东西变成现实的物,正确的认识能够指导人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同时,意识对于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高昂的精神,可以催人向上,使人奋进。在实践中认识、发现、检验和发展真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有志之士不懈的追求和永恒的使命。

    邹碧华出身农村家庭,当时国内经济条件差,物质资料相对匮乏,吃饱穿暖是农民最大的心愿,父母亲节衣缩食,每一分钱都精打细算,抚养儿女们成年。为了丢掉锄头,改变农村孩子的贫苦命运,年少的邹碧华坚定了理想:读书才是出人头地的唯一出路,并立志“非北大不读”。在这样的价值追求下,他挑灯夜读,发奋学习,始终保持高昂的精神,经受住常人难以忍受的困苦,最终实现了人生的第一个梦想:被北京大学录取。1988年,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邹碧华考进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母亲及时给他上了一堂深刻的教育课:“要做一名有良心的法官”。“良心”二字,就像胎记般印进邹碧华的生命,流淌在他的血液里。

   “朝五晚九”成了邹碧华的工作铁律,忙起来没时没点,没有周末休息,无暇顾及妻儿与父母,他总是充满激情,永远不知疲惫地工作着,犹如鲁迅笔下的“孺子牛”,默默无闻、无怨无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小到电话接访,大到司法改革方案,无论是立案大厅建设,还是执法流程改革,他都始终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自己事业的标刻度,心系百姓,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用善良和真诚去温暖安抚当事人受伤的心灵,用五星级的司法服务换得群众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创造了投诉率下降76%的奇迹。在处理沃根生上诉时,案子判决并没有问题,但邹碧华仍然指导信访法官联系街道、电力、消防等多个部门,为沃根生仔细分析起火原因,并协助沃家修缮阁楼,为其解决实际困难,他说:“这样一位60岁的老人为了母亲的事四处奔波,我们一定要将心比心,要让他感受到法律对人格、对情感的尊重,这才是法律真正强大的力量。”同时,邹碧华是一位求知型法官,北京大学的博士学位,令人敬佩和崇拜的职业技能,《要件审判九步法》、《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基层法院可视化管理》、《群众接待场景65例》等十余本法学专著,是他夜以继日刻苦钻研、费尽心力熬干精血的结果。他不停地探求、践行,足迹踏遍祖国的大江南北,为我国的司法进步找到了“可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律师服务平台”三个最佳的实践路径,加快了我国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进程。“燃灯者,光亮源自内心深处” 。司法改革的道路上,邹碧华手举灯烛,照亮了自己的人生,同时也照亮了我国的“公平之光”、“正义之光”、“法治之光” 。

    晋升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后,手握实权的邹碧华并没有像个别领导干部一样禁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禁不起金钱美色的诱惑,而忘掉了自己的公仆身份,官商勾结、沆瀣一气。他始终保持着一名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就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法官职业的荣誉与尊严,恪守着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宗旨意识在他26年的职业生涯里根深蒂固。一生忙碌、崇德尚法、公道正派、两袖清风是他人生的真实写照。

    二、邹碧华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外化表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此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党高度的理论自觉和文化自觉。法治体现的是一种制度下的生活方式和相应的文化模式,是一种将公正、自由、秩序作为价值取向的人文关怀。中国要走向法治社会,必须培育一种法治精神,这种精神是一个民族、国家或个人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与法律现象有关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信仰的总和。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人们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律的认同、相信、信赖、坚定的主体心理内化,并外显于主体行为对法律的遵守、服从、维护的主客观结合状态。法律信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特色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从矛盾的特殊性角度分析,法治最具有强制保障功能,法律信仰无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民权利至上是法律精神的体现,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和谐社会的特征是充满创造活力、人与人平等互助和睦相处、民风淳朴、崇尚正义、以法定纷止争。“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最根本的思想基础,民主要求人人平等,只有实现了平等,人民才能积极参政;社会只有实现了公正与法治,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自由与平等,真正实现文明与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公平”、“正义”是法律信仰内在的质的规定。

    社会主义法治时代迫切需求具有信仰法治、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佼佼者”;广大人民群众真诚呼唤视“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为生命的精英法官。——邹碧华恰巧对这个时代和人民的殷切期待作出了最好的回应。他说:“理想和信念会带来无穷的力量。一个拥有强大理想的人,会拥有更加强大的力量,不会为眼前的利益所蒙蔽,不会被暂时的挫折所击垮。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让自己确立起强大的价值观和使命感。”“当我们把信仰看作生命一样重要的时候,我们就能够为信仰去付出我们的时间、精力甚至生命。” 对法律的忠诚信仰,铸就了邹碧华独特的思想和精神材质。在邹碧华的眼里,法官的天职就是要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他的法律信仰,就是希望通过法治社会的建设实现人类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26年的职业生涯,邹碧华始终以昂扬向上的人生态度和持之以恒的艰苦努力,全身心投入,不断去接近并实现自己所坚守的法治理想。在长宁法院和上海高院期间,邹碧华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的信息化知识,将信息化融入到服务审判、规范管理、司法便民、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建成了“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彻底改变了法院传统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全国司法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关键时期,邹碧华作为上海法院司法改革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他迎难而上、勇担重任,夜以继日埋头苦干、克难攻关,推行改革项目化管理理念和改革效果评估制度,取得历史阶段性成果。通过微博、法官培训、论坛讲座等渠道和方式,邹碧华主动传播法治精神,毫无保留与他人分享研究成果,传递着智慧、热情和乐观。

    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透视邹碧华,我们看到的是他始终忠诚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司法事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使命;是他敢于担当、忠诚敬业、不计毁誉得失、不断攻坚克难、与时俱进、努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锐气;是他崇法尚德、坚守法治信仰、清正廉洁、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捍卫社会主义事业的情怀。

    三、用邹碧华精神引导当下司法价值追求

    法治理念的形成需要高度的意识强化和行为激励。熟悉邹碧华的人,都说他是“一个纯粹的法官”。纯粹就是没有杂质、纯净。纯粹的人往往具有良好的人品、气质和能力,而最显著的特点则是对理想信念的身体力行、一以贯之。邹碧华的纯粹,在于他无论是作为普通的学者、法官,还是位高权重、名利加身的领导,都始终保持着自己的本色——“做一名有良知的法官。我们做得好一点,社会就更进步一点。”

    理性:恪守良知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的“良知”是倾向于善的。从词源的角度分析,“良知”的基础在于“知”,即理悟 、感知、知识;核心在“良”,即伦理道德的善性。如孔子的良知包含“仁、义、礼、智、让”的内容;《孟子》将良知分为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明代王守仁提出“致良知”说,作为道德修养方法。可以说,良知都是人们个体的“内心法则”,人们总是根据自己内心的尺度进行衡量和评价,区分好与坏、善与恶。“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良知是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和精神法宝,因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人们习惯以这种思维定势去思考问题,指挥行动,并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感和尊荣感。雷雨声在《司法良知岂容践踏》中写道:“离法律越近的地方,越需要道德;离权力越近的地方,越需要良知。”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邹碧华具备着良好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司法行为及良知精神。“良知”是邹碧华关于法律、正义、司法、服务等职业特性深刻理解的意识表现,邹碧华精神的内核因为凝结着“良知”这种最具活力与爆发力的因子,使其确立起强大的价值观和使命感。邹碧华在担任法官期间,先后参与审理了社保基金追索案、房屋维修基金案等一系列大要案,他依法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守护好司法最后一道防线。他始终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在长宁法院工作时,率先搭建诉讼服务平台,方便群众诉讼;亲自接待群众来访,答疑解惑,化解了大量矛盾,甚至春节会给上访户写新年贺卡。他为人正派、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处事公道,关心年轻同志的培养,向他们推荐书籍、传授经验,激励他们树立法治的理想、培养工作学习的志趣。他职业生涯经历多次职务和角色的转换,始终严于律己、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可以说,邹碧华的“良知”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和穿透人心的感染力。

    社会法治理念的养成需要公众发自内心去崇法信法,唯此才能实现公众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法庭秩序;才能让群众坚信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而不是无理闹访、缠访去解决问题。我们要学习“邹碧华精神”,首先就要学习他的这份“良知”。每一个法律人,对邹碧华最好的追思,莫过于承继他在“忠诚、廉洁、公正、为民”理念上的清醒,承继他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改革实践上的创新。我们要从他的先进模范事迹中切身感受法治理念的可贵,实现用他的这种良知精神锻造自身法治理念的正向效果。

    行为:遵守制度

    法治的根基源于信任法律,法治理念是规则思维与制度意识的深化,是社会主体自觉按规则办事、用制度管理的精神体现,是重纪律讲规矩的思维模式。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和恪守。“遇事讲规则、建规则”是邹碧华根植于心、外化于行的最高境界。纵观邹碧华的一生,他始终保持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他的个人意识、情感、认知、价值等融合成一种“内心规制”:在用法律调整社会纠纷的同时,他一直坚持按规则做人办事。“坚持从审判工作中探索规律,从而运行制度”,构建了邹碧华26年职业生涯的最大行为特质。不论是作为审判员、基层法院院长,还是上海高院副院长、上海司法改革主要设计者,邹碧华都十分注重制度建设和规则完善:对律师执业的改善,创设出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体现其“建章立制”的行为模式和“心如猛虎细嗅蔷薇”的决策风格;当自身利益受损、自己行为遭到监督时,仍表里如一崇法信法,遵守制度。

    法律是最高层级的规则,依法办事是最高标准的规则意识体现[]。面向司法改革的荆棘之路,邹碧华敢蹚险滩、率先探索,为我们扫清了诸多障碍,我们更应该锻造法治理念,高度自觉培养规则意识,做到行为方式符合规则内容,办事决策主动思考“建章立制”,并以此引领整个社会培育重制度守规则的风气,从而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已经吹响,邹碧华用自己的生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后来者留下了满室书山、著作等身,以及为司法改革设计了一系列蓝图,同时也留下了无形的“良知”精神、“规则”意识等宝贵财富。继往开来、薪火相传是法律人共同的追求和责任,邹碧华精神就像一个冲锋号、一盏指路明灯,感召和指引着数万司法者在追求完美的司法价值的道路上建功立业、阔步前行。

    [1.郭伟清,以“无我”精神追求法治梦想,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发言摘编,法制日报,2015年3月3日。]

    [2.詹勇,评“邹碧华现象”:“心中要有一盏灯”,人民日报人民论坛,2014年12月24日。]

    [3.闫华,甘当“燃灯者”,人民论坛网,http://www.rmlt.com.cn/2015/0303/374921.shtml,2015年4月20日访问。]。

    [4.卫绒娥、蹇晓燕,法律信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西部(理论版)》,2013年第14期。]

    [5.曹继君、颜维琦,一个“活在身边的理想”,光明日报,2015年2月28。]

    [6.沈则瑾,追记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崇法尚德 执着前行,经济日报,2015年2月26日。]

    [7.《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2页。]

    [8.美·默里.斯埋因:《日性良知与日性良知》,喻阳译,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

    [9.雷雨声,司法良知岂容践踏,红网。]

    [10.吴仕春,邹碧华精神启示录:以邹碧华精神践行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0日。]

    [11、12.吴仕春,邹碧华精神启示录:以邹碧华精神践行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0日。];

  (作者单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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