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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怎样做法官
作者:王家乐   发布时间:2015-11-18 14:27:10


    职业素养是指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是一个人在品德、知识、技能等方面先天的禀赋和后天的学习、实践综合作用的结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不例外。

    虽然同样是从事法律职业,但是法官与律师截然不同。法官总是处于当事人矛盾漩涡的中心。当事人出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不自觉地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即使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并无不当,当事人也有可能把矛头指向法院,把怨气撒向法官。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做法官呢?或者说,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呢?丹宁勋爵认为,法官不是“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的职业素养既包括法官的司法形象和司法能力,也包括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一、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司法形象。

    司法形象是指法官的仪表、态度、言行等。这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最直观的认识。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应当总是保持文明、谦和、耐心的态度,给当事人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理解,并不一定要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在当事人看来,也许就是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杯清茶、一次让座,也许就是和风细雨地询问,亲切和蔼的回答,耐心专注地倾听,认真细致的记录。在工作岗位上,法官应当总是穿着法服、佩戴法徽,法官的举止言行应当总是庄重内敛、大方得体。在与当事人谈话时,法官应当不一味追求法言法语,法官的语言应当总是清晰、确切,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为了不让当事人产生未判先定、站在对方立场上说话的错觉或者合理怀疑,即使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也应不轻易提出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对案件的胜败结果进行论证和分析,从而保持客观公正。

    二、法官应当具有优秀的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主要是指裁判能力,包括法律学养、裁判思维、庭审驾驭、文书制作、审判效率等,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下,也包括调解能力。在审理案件方面,法官应当既要依法办案,深入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又要具有大局意识,站在政治的高度去看待案件中的问题,从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总是用这样的眼光,站在这样的立场,进入案件的焦点问题,以学术的思维和实务的理念,探索解决的路径和对策。

    三、法官应当具有坚定的职业操守。

    法官的工作针对的对象是“人”,使用的手段是“法”,在工作中法官对自己的要求应当是十个字:“正人先正己,修业必修身。”法官应当注重个人修养,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淡泊名利,清正廉洁,在内心深处有自己的人格追求。法官应当爱惜羽毛,坚持无愧于当事人、无愧于亲人和朋友、无愧于身上穿着的法服和胸口佩戴的法徽。法官应当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具有坚持法律信仰的勇气,不会因为任何外来的不当干预而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在纷扰与躁动的社会中,法官有时可能是孤独的,但法官应当耐得住寂寞,“孤独的人是可耻的”,但法官除外。

    四、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

    审判工作不仅是一份赖以谋生的职业,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值得法官为之不懈奋斗的神圣事业。哪怕是对于极其简单的案件,法官写起判决书来也应当毫不马虎,因为判决书不仅仅是法官的一个工作成果,还是法官创作的一件作品,因此必须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举一反三才行。法官的信条应当是,兢兢业业办案,踏踏实实做事,“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信得过”,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忠于审判事业。

    我们应当这样做法官,做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用青春和热血铸就巍巍法魂,无怨无悔。正如汪国真在诗中所说的那样,“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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