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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长大后拒绝赡养母亲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20 17:16:53


    本网讯(曹颖 韦爱娟)  曾经的留守儿童长大后,以从小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被诉至法院。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后,于近日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母亲,并每年回家看望母亲至少三次。

    原告韦慧现年82岁,1958年生育女儿即被告杨丽。韦慧于十年前丈夫过世后,一直一人居住。现因年龄大身体弱,经常生病住院。但其女儿却未对其进行照顾,也未给予生活费和医疗费,致使韦慧生活困难,要靠领取低保来维持生活。韦慧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后,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杨丽辩称,自己出生未满三岁时,母亲将自己带到广东农村爷爷奶奶家玩耍。之后却未将自己带回家,一直将自己留在爷爷奶奶家生活。并且自这之后,直至杨丽高中毕业,韦慧都没再到爷爷奶奶家看望杨丽,期间也未打过一分钱给杨丽。杨丽认为韦慧对自己根本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没有履行母亲应负的责任。认为自己是由爷爷奶奶养大的,相应的对母亲便没有赡养义务,即使要负赡养责任也是对爷爷奶奶,故拒绝赡养韦慧。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均规定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看望、照料等义务。被告杨丽以原告韦慧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为其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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