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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杀人练胆”罪犯何剑杀害3人今日伏法
发布时间:2015-11-23 13:48:12


庭审现场。

    本网讯(韦家勉)  2015年11月23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罪犯何剑执行死刑。

    2014年11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深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柳州市中院审理查明,何剑因生活不顺、经济拮据而对生活悲观失望,产生报复他人恶念,并起意先通过练习杀人来锻炼胆量。2013年1月11日凌晨,何剑携带卡齿刀在其居住的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六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5时许,何剑发现被害人冯某(男,殁年76岁)在小区内捡垃圾,即尾随冯某来到该小区10栋1单元101号即冯某住处。在冯某再次离开住处后,何剑通过窗户观察,发现只有另一被害人宋某(女,殁年70岁)在屋内,遂进入屋内,用双手用力掐住宋某颈部,宋某奋力反抗并用手抓伤何剑脸部,何剑拿出卡齿刀朝宋某的头面部连续捅刺。此时,冯某返回,何剑又持刀捅刺冯某颈部数刀,致使冯某当场死亡。杀害冯某后,何剑发现宋某尚未死亡,再次持刀朝宋某的颈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宋某当场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何剑因其妻子梁某被工作单位扣钱之事迁怒于被害人吴某(女,殁年28岁),起意报复,于2014年3月7日22时30分许,携带卡齿刀、封口胶、手套、面罩等作案工具,蹲守于柳州市城中区柳江路130号9栋1单元402室即吴某住处。当日22时50分许,吴某独自一人回到住处,何剑即持刀挟持吴某进入房间,在用封口胶捆绑吴某双手并封住吴某嘴巴后,逼问钱款所在和银行卡密码。获取密码后,何剑用房间内的红色塑料绳勒吴某颈部,发现吴某未死亡即持刀朝被害人吴某颈部连捅数刀,致使吴某当场死亡。随后,何剑将吴某的手机、钱包内的现金400元及银行卡带离案发现场。次日凌晨6时许,何剑持从吴某处劫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6800元。

    经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项罪名,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何剑未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裁定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何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何剑两次滥杀无辜,致三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何剑的死刑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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