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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狂人”获刑六个
发布时间:2015-11-23 13:23:16


    本网讯(谢智洁)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来只是邻里之间通行的一桩小事,只因各方都不愿意让步,直至对簿公堂,成为村里人街头巷议的一件大事。法院判决了,也拒不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还自视狂妄纠集其家属和兄弟等人持刀、铁铲冲击执行现场,谩骂、推搡浦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瑞琪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4年9月18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陈家耀、陈家辉与被告人陈瑞琪相邻通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瑞琪清除其耕种的坐落于浦北县龙门镇大坡村委会新田排村酒铺口陈家耀、陈家辉房屋南向滴水至钦浦二级公路水沟之间、陈家裕房屋西向墙体向西直出2米范围内土地上的甘蔗、香蕉、木瓜等地上附着物,准许陈家辉、陈家耀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保留道路以便直接通行钦浦二级公路;陈家辉、陈家耀给予被告人陈瑞琪补偿5000元。被告人陈瑞琪不服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12月10日陈家耀把补偿款5000元交到了浦北县人民法院。12月25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陈瑞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陈瑞琪拒绝履行。2015年6月18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组织工作人员到浦北县龙门镇大坡村委会新田排村酒铺口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陈瑞琪纠集其家属和兄弟等人持刀、铁铲冲击执行现场,谩骂、推搡浦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瑞琪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不顾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劝阻,仍聚众哄闹,携带勾刀、铁铲等工具冲击执行现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进行激烈反抗,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以惩戒,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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