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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修好店门遭堵 兄弟俩砸坏车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25 10:40:05


    本网讯(黄安 蔡永南)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子健、张子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5月6日,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沃尔沃越野车因交通事故损坏,委托被告人张子健维修,郑某某提回车辆后,认为车辆未维修好,向被告人张子健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同年8月27日被害人郑某某纠集社会青年6人来到张子健的汽修厂,强行将张子健带上车并殴打张子健致轻微伤。

    因协商未果,2014年9月27日9时许,郑某某将一辆面包车封堵在张子健经营的汽修厂门口,被告人张子健从汽修厂内驾驶一辆越野车将该面包车撞离大门,导致面包车右侧车门、大梁、转向机多处受损,后郑某某拳打张子健,导致张子健受伤,随后,被告人张子健与其弟弟即被告人张子康一同手持木棍,砸坏郑某某的沃尔沃越野车,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机盖、前大灯、后尾灯等多处部位受损。经鉴定,面包车的被损部分价值为17950元,越野车的被损部分价值为51336元,总计人民币69286元。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子健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由张子健赔偿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郑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子健、张子康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处罚。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张子健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子健、张子康与被害人郑某某因车辆维修质量发生矛盾,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本因通过正当的途径予以解决,但被告人张子健在被害人郑某某开车封堵其厂门时,而故意采取开车撞击车辆,并造成此车辆的较大毁坏。在被人殴打后,被告人张子健、张子康又故意持木棍砸坏被害人越野车的部分物件,以致此车损坏价值数额巨大,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是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且两被告人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子健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子康自愿认罪,两被告人确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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