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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 被执行人深夜辱骂法官被拘罚款
发布时间:2015-11-30 11:16:59


    本网讯(孙海耀)  被执行人因不满判决结果,竟通过电话在深夜辱骂执行法官。接听电话的执行法官立即启动电话录音,将当事人的侮辱、威胁和诽谤言辞统统进行了录音。近日,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已对该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当事人给予了15日的司法拘留和罚款一万元。

    半夜打电话辱骂法官的当事人名叫张新林,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今年4月,原告杭恩金起诉要求张新林支付石材安装款12700元及利息。莱州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张新林应向杭恩金支付石材安装款及利息。

    接到判决结果的张新林依旧未将钱支付给杭恩金,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杭恩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州法院执行二庭的法官多次找到张新林,态度蛮横,声称不会给杭恩金一分钱。到了深夜十二点的时候,越想越觉得气不过的张新林,觉得法官多次到他家找他,给他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便拨打执行法官的电话,进行谩骂。

    张法官接通电话后,迅速对张新林的谩骂进行了录音,同时耐心地与其进行交涉。但在交涉过程中,张新林仍然情绪激动,一直对法官进行侮辱、威胁和诽谤,整个过程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小时。第二天上午,仍觉得不解气的张新林再次拨通了张法官的电话,进行谩骂。

    鉴于张新林侮辱、威胁和诽谤执行法官,当天下午,法官和法警就到达了张新林的家中,将正准备离开的张新林带回法院。听了电话录音后的张新林仍拒不承认错误,称自己只是与法官交流案件情况,其言辞过激是因为法官的言辞激怒了他,并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在多次耐心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莱州法院认定张新林的行为性质恶劣,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罚款一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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