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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邮购来10年前公布假药 照卖不误医生受审
发布时间:2015-12-03 15:29:37


图为庭审现场。

    法律资讯网讯(文煜凌 杜军)  “不值得!不值得!我对我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表后悔”,近日,广西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的被告人彭廷元在最后陈述时,诚恳地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听人说药效好,疯狂4次进货

    2008年,时年35岁的苍溪县人彭廷元和妻子在东溪场经营着一家诊所和药店,从事中医内科诊疗和药品销售。由于收费便宜,且治疗效果明显,彭廷元的生意一直不错。

    2013年夏天,彭廷元听人说有一种名叫“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邮购药品,对治疗肺气肿有明显疗效。于是,他通过一个购买过该种药物的病人的药盒上的联系方式,与销售方取得了联系,双方在电话里谈好了邮寄药品的价格、数量及汇款帐号等。

    早在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下发了《关于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43种假药的通知》。但从2013年7月到2014年7月的一年时间里,彭廷元仍先后四次购买了600瓶该药品。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彭廷元知道这条规定,因而在第一次电话购买药物时,他还是向对方索要了资质,对方明确表示说第二次汇药给其一起带来。然而第二次汇药的时候,他并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资质证明。

    意识到卖的是假药,没有恶果依旧销售

    由于对方没有如约提供资质证明,彭廷元意识到购买的可能是假药。在意识到该情况后,他也开始纠结是否继续购买和销售,其间很多病患依然到他药店购买该种药物,而且明确表示,在吃了他销售的该种药物后并无不良反应。

    在听到患者的回应后,彭廷元胆子变得大了起来。他想:“只要药品有疗效,没有造成恶果,肯定就不算销售假药,而且还会得到病患的一致认可。再者,该药品利润可观,还可以给自己带来效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他如约从对方手里坚持将承诺的600瓶药品购买回来,共对外销售了209瓶。      

    2014年8月5日,苍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其诊所药房进行例行检查时,从其药房内查获未销售完的391瓶假药,并确定该药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确定的43种假药之一。后苍溪县食药局向警方报案。

    2014年12月12日,彭廷元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6日,苍溪县公安局就该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庭审认罪,连呼“不值得”

    11月10日上午9点,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彭代荣敲响法槌,依法就彭廷元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彭廷元对自己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恳请合议庭考虑其销售假药的行为系初犯且未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予以从轻处理。

    辩护人为彭廷元做了罪轻辩护。他认为,彭廷元是在患者的要求下购买的该药品,患者反应疗效好且获利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理,并作出拘役两个月或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

    检方则认为,彭廷元明知是假药而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在听到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彭廷元悔恨地说到:“不值得!不值得!我对我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表后悔,只求审判长从轻判决。”该案也将待合议庭评议后,于近日择期宣判。等待彭廷元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官释法:生产销售假药最高可判死刑

    苍溪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彭代荣在庭审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该案是我院审理的第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以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会受到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国家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将主观上具有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造成患者的死亡,将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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