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姐夫”借酒耍横 肆意殴打他人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5-12-28 14:29:10


    法律资讯网讯(鲁延 朱玲玲)  周五下班后,与三五好友聚会,唱唱歌放松一下,本是件使人身心愉悦的事,可是,却有人借“酒劲”以“店老板‘姐夫’”自居肆意辱骂他人,甚至动手打人。近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罪。

    2015年3月13日晚,冯天邀请了三个青年朋友到某酒吧喝酒。虽同在一座城市,但从事不同种类工作的几个人凑到一起着实不易。每次相聚都由四人中的一人安排,这次刚好是冯天做东。四个很久没有相聚的好朋友推杯换盏,多喝了几杯,先是喝啤酒后来是白酒,尤其是冯天更是殷勤劝酒,酒自然是喝多了。按照惯例,喝过酒后,还要去KTV唱歌。冯天踉踉跄跄地跟着朋友来到某KTV。冯天与这家老板很熟悉,打过招呼,他们就走进了早已订好的包间。刚唱了两首歌,冯天的酒劲也上来了,为了不扫兴,趁朋友K歌之际,与其中最近的一位朋友打过招呼就走出了包间。

    当路过吧台时,冯天无故推搡站在他前面的宋丽,并用拳头殴打其面部,双方遂发生口角。冯天自称是店老板“姐夫”,要求宋丽下跪道歉,还不停用脚踢打她。站在一旁的张大壮见冯天如此无礼,要上前来解劝。张大壮劝解的话一出口,便引来冯天的怒骂和拳打脚踢。酒后的冯天自然有一股蛮劲,一顿拳头砸在了张大壮的面部。张大壮也不示弱与冯天打在了一起,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制止双方才停手。冯天的殴打行为致宋丽、张大壮面部、唇部受伤,经鉴定,两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冯天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冯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