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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产假味精 假冒注册商标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6-01-21 13:33:41


    本网讯(刘军)  男子将价格低廉的散装味精经过“换身包装”,冒充品牌味精进行对外销售。日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确保社会安全生产,维护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兰江”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97064号,核定使用商品系味精,注册商标所有人系兰溪市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胡佳旺从长沙市高桥市场内购买价格较低的散装福瑞牌味精和假冒的兰江牌味精包装袋,在未经任何合法审批的情况下,采取分包填充的方式,在其家中(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大昌村官冲组)生产假冒的兰江牌味精,并对外销售。其中,以每件(10公斤)105元的价格卖给经销商祝叶200件,销售价值21000元;以每件(10公斤)110元的价格卖给经销商刘素英20件,销售价值2200元;以每件(10公斤)98元的价格卖给经销商肖俊清250件,销售价值24500元。

    2015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胡佳旺携带假冒的兰江牌味精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君昇菜市场内被抓获,执法人员从被告人胡佳旺的车辆和家中查获待售的假冒兰江牌味精共计328包(计31件,每件平均价值约104元,共约值3224元),查获假冒兰江牌味精包装袋37400个,塑料袋封口机1台,电子台称1台和三无颗粒盐1包(重28公斤)。综上所述,被告人胡佳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924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胡佳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用假冒的兰江牌味精包装袋分包填装其低价购买的散装味精并用于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胡佳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佳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胡佳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查获的假冒兰江牌味精328包、假冒兰江牌味精包装袋37400个、塑料袋封口机1台、电子台称1台和三无颗粒盐1包,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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