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杨宇) 日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非法采矿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邹冬云、邹子宪、李兰孙、叶利武四人八到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2至3万元的罚金。
2014年7月,邹冬云得知姜某坤有意收购高岭土矿产,便对其所在的浦城县莲塘镇颜处村的高岭土矿产动了心思。他积极与村里的第一、二村民小组沟通,促使村民小组同意将颜处村枫树下自然村山坡上高岭土矿产出售给姜某坤,进而由邹冬云、邹子宪、李兰孙、叶利武平等出资,按采出每吨矿产交村民小组15元方式合伙承包,于2014年9月10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由邹冬云为主管理开采事务,使用挖掘机擅自对该村山坡上的高岭土矿产进行开采,按每吨5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坤。2014年9月和10月,福建省浦城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二次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才停止其违法采矿行为。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四名被告人非法开采高岭土矿产2514.66吨,造成价值为113159.7元的矿产资源被破坏。
浦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冬云、邹子宪、李兰孙、叶利武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四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案已追回赃物,四名被告人退赔矿产资源损失共计14504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