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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里采洗金砂矿 破坏矿产资源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6 16:14:53
本网讯(通讯员 谢健)
全州籍二男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耕地里进行采洗金砂矿活动,严重破坏矿产资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均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和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至3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伙同邓某某(在逃) 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全州县咸水乡邓某某承包的耕地进行采洗金砂矿。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117831元。 2012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俩被告人传唤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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