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观点> 法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我国法官保护之机制
作者:王彦飞   发布时间:2016-03-04 16:56:13


    在社会公众的眼中,法官的性格总是严肃的,威严的,难以靠近的,甚至从事司法工作的女性,也因此被蒙上了一丝冷峻的色彩。然而,有这样一位女法官,她用一名法官的为民情怀,温暖了渴求公正的群众,树立起人民法官的高大形象。她就是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的马彩云法官。自2001年参加工作起,从书记员到审判员,马彩云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不怕难的吃苦精神,废寝忘食地忘我工作,为法院的审判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学习强业务 刻苦钻研

  人民法官头顶国徽,肩扛天平,这不仅是一种光荣,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马彩云深知,一名法官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审判技能和渊博的文化知识,不仅难以履行职责,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信服和尊重。多年来,她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首要途径。

  以审判为己任 无私奉献

  由于民事审判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马彩云将自己的青春融入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之中。自从2001年参加工作以来,马彩云便一直在回龙观法庭工作,至今已有十年之久。十年来,面对条件落后、环境艰苦的法庭,她没有一句怨言,也从未向组织提出个人要求,而是积极支持庭长工作,当好庭长的参谋、助手,把审判工作做好。为了及时审理案件,她常常白天开庭审理案件,夜晚加班赶写法律文书。面对着日益加剧的审判工作压力,她没有选择退缩,而是迎难而上……

  以公正赢信任 依法办案

  作为一名法官,马彩云以正直的秉性、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通的法律知识,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她常常说,民事审判工作协调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因而法官的权威不是通过保持神秘感和距离感来实现,而是应该体现在公正、平等、真诚的基础上,以法服人,以情感人,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以自律为原则 清正廉洁

  依法办案是司法公正的标志,廉洁奉公是人民法官的本色。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马彩云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法官,珍重自己的言行、人格和名誉,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保持清醒,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严格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经常扪心自问,自己的权力是谁给予的,应当如何用好手中的审判权,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不辜负人民重托。

  中央已决定设立制度保护法官,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我们更应从制度上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我觉得重点是:一要抓好对枉法裁判的重罚,二是做好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三是采取措施疏导司法改革中产生的矛盾和历史积怨。要像保护法官一样保护案件的当事人。这也许才是根治问题的办法

  法官处在现实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上,一边起早摸黑、加班加点处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一边薪金低廉,忍受来自社会,来自当事人各种各样的非难,甚至谩骂、背黑锅——最近发生在重庆的一起代理人打着法官旗号向当事人收“活动费”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何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成了新形势下必须思考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应在理念上、具体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找到突破点。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法官人格的理念。法官被称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将相,法官的心里有法律,服从法律,因此法官的人格就是法律化的人格,尊重法官人格,就是尊重法律本身,侮辱诽谤法官,从本质上就是在践踏法律。法律之所以行万里,走千家,是法官在用全身全部的力量在支撑,因为法律本身不能自行。个别法官蜕化变质,异化腐败,仅仅是少数,个别现象,不代表本质,不能因为个别的腐败,一叶障目,不见本质,看不到法律这一片葱葱郁郁森林。

  对于侮辱诽谤欺诈法官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发现代理人欺骗当事人,以法官名义敲诈当事人钱物的行为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在查清事实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还法官清白,不仅仅是一种保护法官的行为,也是确保法律尊严,推进法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恐怕还不在少数,但严肃处理以正视听的却不多。查看一些网站,一些当事人因为官司输了,对法官进行漫骂、侮辱,很多都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当事人气焰嚣张,严重损害了法官尊严。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必须进行调查处理,否则影响的不仅仅是法官本身的尊严,更严重的是影响法律的尊严、法治权威。法律没有了尊严,何来法治呢?对待这些问题,一些人可能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在反映民意,这种认识是大错特错的。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案件保护当事人权利渠道应当是法律渠道,上诉、申诉、向法律监督机关申请控诉、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这些才是正确的法律渠道。离开法律渠道,进行侮辱、诽谤明显属于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又得到姑息,那不是养奸,还会是什么呢?

  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的方法应当多维度。查清事实还法官清白,解除法官心理负担,消除心理阴影是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行政法律法规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违背民事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民事赔偿问题,法官由于是在为国家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当有一个有权机关来帮助、协助法官来完成诉讼,不能让身心疲惫的法官为工作上的事情,还要自己出钱打官司来维护法律尊严。

  (作者单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