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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兰有斌 王成龙   发布时间:2016-04-07 14:27:13


    4月5日上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该市三合镇江安花园居民小区大门口,张贴一纸关于下达对申请人黄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被申请人罗某(黄女士丈夫)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很快,引起了小区进出居民的驻足围观,大家看后议论纷纷:“人身安全保护令!看来家庭暴力真的有法律制裁了,家庭和睦有法可依了……”据了解,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绵阳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黄女士哭诉:挨打成常态有家难回

  黄女士今年41岁,之前患有下肢三级伤残。2011年9月,离异后带着小女儿生活的黄女士,后经人介绍与同是离异的男子罗某再婚。罗某比她大3岁,带有与前妻生育的未成年儿子。

  据黄女士反映,婚后不久,罗某就暴露出凶残暴戻的脾气,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琐事与她发生纠纷,对她百般辱骂,她因为女儿幼小便一直忍气吞声。没想到,黄女士的软弱更加助长了罗某的嚣张气焰,对她暴力变本加厉,凌辱、殴打几乎成了家常便饭。她曾经多次拨打110求助,并多次向辖区所在村(居)委会和镇妇联反映情况。但每次都因为“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案”而不了了之。

  2015年12月,两人又因缴纳水电气费发生纠纷,罗某再次对她拳脚相加。并且,将她和女儿赶出家门后,更换了入户门锁匙。迫于无奈,黄女士只好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靠自己拖着残疾身体在茶楼打工赚钱供女儿上学。没想到分居后,罗某依然不依不饶,时常尾随跟踪到租住房和学校,对她们母女进行骚扰、恐吓。8岁女儿害怕不已,从此学都敢去上了。

  “反家暴法”撑腰,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得知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实施,黄女士仿佛有了“护身符”,于今年3月30日鼓起勇气向江油市法院递交一纸申请书,申请对她和女儿依法下达人身保护令。该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结合黄女士提交当地派出所接处警与受案登记表的记载,以及黄女士陈述的情况,认定被申请人罗某却有殴打黄女士的行为,黄女士与女儿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黄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得到该院的支持。

  3月31日,该院依据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罗某殴打、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黄女士及其女儿;本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法官登门执行,家暴不再是“家务案”

  4月5日上午,江油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江安花园,登门向被申请人罗某送达裁定书,结果他房门紧锁不知去向,电话也关了机。于是,干警们根据执法程序,分别在他家入户门外和小区大门外张贴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敦促罗某本人早日主动到法院接受训诫。随后,干警一行又前往辖区所在社区和派出所,请求协助督促有关申请人黄女士及女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据了解,江油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申请人黄女士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绵阳市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有了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就不再是夫妻间的‘家务案’了!”江油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肖扬以案说法:当法院依法为申请人黄女士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如果被申请人罗某不知悔改,再对黄女士及其女儿实施殴打、辱骂、骚扰和跟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可第一时间对罗某依法留置,然后迅速移交法院给予司法拘留,再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审判,如涉及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某如不服这个民事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江油市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在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内,如黄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影响。

  新闻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该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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