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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线断致残 雇主监管缺位赔偿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6-04-25 14:17:13


    本网讯(陈秀萍)  工人挖坑时跌入深坑致残,诉请雇主赔偿获支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甄某赔偿原告韩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4 054元,双方均服判。

  经查明,原告韩某于2015年3月28日起受雇于被告甄某从事高压线电杆基坑挖掘工作,双方约定按天支付劳务费。2015年4月3日,原告及工友小包两人负责用镐、锹及绳子在海拉尔区西山公园内动物园附近挖掘基坑。两人一人负责挖坑,一人负责向坑上清土,没有明确分工。两人上下坑的方式,均系将三、四米长的绳子(原告自带)系在镐(被告提供)上,将镐钉进冻土中,人顺着绳子上下基坑。下午4时许,在坑深3米左右时,原告依照上述方式下坑时,因镐头松动致其与镐一并跌入坑中,原告腰部因此受伤致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时限进行评定。经鉴定,原告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3 544元。

  被告甄某称原告事发前有饮酒行为,但未举证予以证实;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认可,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甄某认可双方系劳务关系且原告因劳务受到损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及防护设施,指派相关人员在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监管。但被告未尽上述职责,未向原告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绳索并要求原告及其工友以之捆绑于安全固定物上下基坑。在发现原告及其工友使用自带的绳索系于镐上钉入冻土上下坑的方式长达一周之久,均未予制止,致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时在海拉尔西山公园的土质条件下,将镐钉入土中上下坑存在安全隐患,仍持续使用该种方式作业。原告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举证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74 054元,余款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称原告事前有饮酒行为,但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院经原告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其参照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对鉴定意见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若雇主能够多说一句话尽到监管之责,若雇员对自己的安全更加注意,上述损失便不会发生。是故,谨始、慎微,防患于未然,才是安全工作、幸福生活的应有态度。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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