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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校方责任之界限
作者:罗永贵   发布时间:2014-09-19 13:43:58


    【案情】

    小刘系初二学生。某日中午,小刘突然从学校三楼教师男厕所窗台坠落受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小刘之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并认为小孩的坠落与学校厕所小便池位置安装不合理及窗外未设防护栏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使学校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故应予赔偿。而学校辩称,该次事故是由于小刘自行攀爬厕所窗台所致,因校方不存在安全管理上的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其心智程度 ,完全可以预见到攀爬窗台有坠落的危险,对此小刘明显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而校方在安全管理及设施保障上也存在一定的瑕疵, 如窗台上未安装栅栏等, 依此酌情确定校方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学校作为学生最直接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注意义务理应高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这种注意义务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无限注意义务。具体来说, 校方责任之界限,应当从学校设施的安全性、安全教育情况、必要救助措施等因素上去考量:

    1.从校方设施的安全性上去考量

    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的质量与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及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及时排除,这是考量学校是否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的首要因素。具体到本案中,即事发地男厕所在各项设置上是否安全,是否存在未及时排除的不安全因素。

    2.从校方的安全管理上去考量

    应当说,学校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应从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对学生进行必要充分的安全教育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系教师男厕所,除外标有“教师专用”字样外未设其他禁止学生使用的标志。平时校方在安全教育中也未提及教师厕所禁止学生使用,在实际中学生也经常自由出入该教师厕所。因此, 本案中的学校对学生未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 故存在过错。

    3.从校方的应急救护措施上去考量

    校园侵权发生过程中,学校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救护受伤害的学生也是衡量学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重要因素之一。该案事故发生后,学校在接到同学报告后立即通知120、110及学生家长,并迅速、及时将小刘送往医院救治,因此学校已经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综上分析,学校在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并未及时排除,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亦存在瑕疵,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小刘主动攀爬窗台致其坠楼这一重要因素,最终确定小刘与学校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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