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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入室偷窃19元被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6-05-16 09:12:23


    本网讯(许新芳 刘任健 )  初中毕业即辍学,时年不满17岁的少年钟某与梁某不务正业,在社会闯荡中误入歧途,合伙入户盗窃被当场抓获,仅盗得十几元财物却面临被拘役的处罚,令人扼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梁某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

    2015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少年钟某与梁某聚集在一起,密谋合伙实施盗窃。当晚,二人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到桂平市金田镇某村屯,撬锁潜入凌某宏家家中,盗走了凌某宏放在房间内的扳手、铁钳、铁锤等物品。得手后,二人又窜到附近凌某业私宅处,撬烂凌某业房子的窗户并潜入凌某业家中,在凌某业的房间内盗得了现金人民币19.42元。二人盗得现金后欲逃离现场时,被附近的群众发现并当场人赃俱获。

    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钟某、梁某处缴获的扳手、铁钳、铁锤及现金人民币19.42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凌某宏及凌某业。经鉴定,钟某、梁某所盗的扳手、铁钳、铁锤价值分别为11元、13元、8元,共计人民币32元。

    案件审理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梁某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就学,而是外出打工;被告人钟某读完了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到广东打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梁某积极参与作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犯罪中,二被告人在犯罪现场被当场人赃俱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田宇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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