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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宣判江苏首例非法采矿适用恢复性司法案
发布时间:2016-07-11 15:57:13


庭审现场。

    本网讯(宋继林)  7月8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院在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一案,该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同时提出附带请求民事赔偿。连云港中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经合议后当庭判决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挂靠江苏中新岩石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后三被告人在该项目治理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岩矿石量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价值为人民币3169406元。另查明,江苏省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位于原东海县南辰乡,因行政区划调整并入东海县石梁河镇。对三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修复情况,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就涉案磨山治理工程编制优化设计方案,确定治理工程总经费约人民币1033749元,因三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害地质环境修复经费约人民币124216元。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同意通过设计方案。东海县石梁河镇人民政府书面表示愿意按该方案组织环境治理工作。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停止开采,主动投案。

  本案庭审过程中,针对三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需要对环境进行治理,为保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的科学性,连云港中院依法通知设计方案负责人马猛作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从专业角度论证该治理工程的必要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三被告人扩大损失部分相关治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依据。连云港中院也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对意见。市中院经审查认为,该设计方案总体科学可行,可以作为三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计算依据。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超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设计的范围,超深开采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三被告人共同投资参与涉案治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共同研究超深开采矿产资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吉祥是相关合作协议的签订人,积极参与支持非法开采行为,被告人徐焕根组织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王仲友占有股份较少,在股东会议研究时附合同意非法开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结合三被告人自首情节,依法对胡吉祥、徐焕根从轻处罚,对王仲友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主动投案并积极认罪,预交环境治理费用,愿意对其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对其判处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公开开庭审理,连云港中院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吉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焕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仲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对三被告处以较重的罚金进行制裁,从经济上防止他们再犯。同时,连云港中院认为,矿产资源属不可再生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长期性、隐藏性特点,三被告人在矿山治理项目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执行,在一定时期内不宜继续从事与资源环境利用相关的工作,因此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达到从行为上禁止他们再犯的效果。连云港中院同时判决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案件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该案邀请了部分全国省市级人大代表及10余家省市两级媒体记者现场旁听,来自全市环保、国土等行政执法单位的45名代表也旁听了庭审,广大网民和代表对院长开庭办案、庭审公开等予以高度评价。连云港法院庭审直播网、连云港中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该案的庭审、宣判过程。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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