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中石化原总经理贪污受贿超3300万一审获刑15年半
发布时间:2017-01-24 13:38:05


图为宣判现场。 王小文 摄
图为宣判现场。 王小文 摄

    新华社南昌1月24日电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王天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对王天普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返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承接工程、就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658376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折合人民币79.5934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王天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7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