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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成就综述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17-08-22 10:54:12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法治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才能得到落实,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才能不受侵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

  截至今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20件,通过修改法律的决定39件、涉及修改法律100件,废止法律1件,作出法律解释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4件。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43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43部,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先后“一揽子”修订行政法规125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133项司法实践中急需的司法解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000余件。

  5年来,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取得了一批新的重要成果,为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通过提高立法质量,以立法引领改革,为改革保驾护航;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意愿。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盲点”,立法围绕群众最关切、最现实的要害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迫切的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补短板、填空白,立法部门啃下一块块重要立法“硬骨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刑法修正案(九)……一系列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陆续出台,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资产评估法、电影法、中医药法……针对文化、社会等方面立法相对薄弱、滞后的情况,相关立法加快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全面发展;

  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对行政诉讼法作出施行24年来的首次大修……立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生动诠释了立法为民的理念;

  大气污染防治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法律得到及时修改,经济社会运行更有保障。

  2017年3月15日,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30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给出了民事法律制度的“中国方案”,也为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翻开了关键的第一页。而民法典的编纂,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规定胎儿继承权、建立老年监护制度,设立“特别法人”制度,保护英雄和烈士的名誉权……民法总则不但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而且解决的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鲜明写照,也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

  5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不断向民生细微处覆盖,不断向改革深水区挺进,为实现伟大中国复兴之梦保驾护航。

  立法先行护航深改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回顾历史,放眼世界,不少国家在崛起过程中,都通过立法来凝聚共识,全力以赴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可以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立法与改革始终是相辅相成的,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

  回顾5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不难发现这样一条鲜明的主线,那就是紧密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开展系列重要活动,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于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依法授权开展试点工作;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013年和2014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后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作出统筹修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2014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14年底,中央部署了在全国33个县(市、区)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据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重要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了18项授权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拓展,包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作出决定,确保这些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试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起来。”

  5年来,以立法形式对若干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使相关重要工作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的精神。

  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首先要改革立法体制机制,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4年8月,颁行14年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拉开了新形势下我国立法改革的序幕,开启了精细化立法之路的新纪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从追求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转变,成为我国迈向“良法善治”的重要里程碑。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统计表明,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已经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369件。地方立法正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解决了全国性立法难以衡量地方性的特殊问题的难题,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立法权配置更加科学。

  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也是科学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以民法总则为例,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学术界的意见建议,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研讨会,向法学学术团体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书面征求意见,还就某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请专家学者提供咨询意见,对学术界的意见建议,包括专家建议稿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先后组织数十场专家咨询会,法学界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与,广泛地凝聚了共识,形成了百万字的专家咨询报告。整个过程中,体现了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成效,推进了科学立法机制的不断完善。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湖北襄阳市、江西景德镇市、甘肃临洮县和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设立了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一方面直接听取最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一方面观察法律制度在基层的实施状况,架设起一个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和最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桥梁,让百姓的心声更快、更准地体现在立法中。截至2017年7月底,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已完成22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征询工作,归纳整理各类意见建议988条。

  要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打开门”无疑是最好的方式。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已有65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坚持开门立法,广察民意、汇聚民智,使每一项立法成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有了充分保证。

  5年来,立法机关通过一次又一次生动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完美诠释。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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