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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刘晨光   发布时间:2018-01-02 16:14:4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省级层面全国首个专门规范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援助形式,申请援助的条件、途径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法院建议援助,援助审查和决定,指派律师,办理委托授权手续,人民法院保障承办律师执业权利,承办律师参加听证、质证、协商,司法赔偿决定书注明法律援助并送达承办律师,保证援助质量,更换承办律师,终止援助,其他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参照办理。《规定》条文后还附有13个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

  《规定》明确了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三种启动情形,即:一是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直接依法申请司法赔偿法律援助,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之前;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赔偿请求人按照人民法院指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赔偿请求人具有四类情形之一,可以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三种途径为公民在司法赔偿案件中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有力保障。

  《规定》明确,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司法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可以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依法依规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规定》创设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的机制。特定情形有:赔偿请求人为残疾人的;赔偿请求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即刑事赔偿范围内的情形;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援助的前提是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并征得赔偿请求人的同意。

  《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熟悉国家赔偿业务的律师为赔偿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建立专业律师库、专题培训、监督指导、案件质量评估、奖励表彰等措施保证法律援助质量。

  《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协调衔接,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办理司法赔偿案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司法赔偿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河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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