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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 越南男子获刑两年半
作者:林煜强 罗豪 蓝怡   发布时间:2018-02-09 14:35:11


被告人杜氏英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2月8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进行了判决。越南籍男子杜氏英(DO TUAN ANH音译)因协助组织卖淫,获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石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广西藤县太平镇百兴四街27号经营卖淫窝点,先后组织10名越南籍卖淫女在此卖淫。被告人杜氏英在明知石某是在组织女子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7月下旬接受石某聘请在上述卖淫窝点从事记账、收钱等工作,将每天该卖淫窝点所收取的嫖资进行保管,待营业结束后回到住处将嫖资交给石某。2017年8月中旬,石某又安排被告人杜氏英和陈某(另案处理)以及五名原在藤县太平镇百兴四街27号的卖淫女到藤县进藤州镇金川二街169号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杜氏英主要负责收取卖淫女所得的嫖资之后交由陈某与石某对数。2017年8月22日,石某再次安排被告人杜氏英以及卖淫女等人返回藤县太平镇百兴四街27号经营卖淫窝点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杜氏英在藤县太平镇百兴四街27号经营卖淫窝点工作期间,嫖客林某等四人去到上述卖淫窝点将卖淫女广氏红、裴氏娥、裴氏娟、裴氏香带到太平镇银城宾馆502、503房进行性交易。同日,该卖淫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12月,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向万秀法院提出公诉。为保障外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聘请了翻译工作者全程为被告人杜氏英进行同步翻译。

  万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氏英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而为其管理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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