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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
作者:万静   发布时间:2018-02-27 09:15:55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对外公布《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实现公开内容全覆盖,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这是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之后,国办发布的第四个重点领域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

  有角度:7个社会公益事业重点公开领域

  《意见》明确了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7个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点公开领域。

  具体包括:脱贫攻坚领域,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成效等信息。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要求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教育领域,要求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

  基本医疗卫生领域,要求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

  环境保护领域,要求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等信息,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灾害事故救援领域,要求准确及时发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推动公开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数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政策、设施建设和使用等信息公开。

  有尺度: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效果

  此次国办《意见》明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决策信息、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

  特别是在公开决策信息方面,国办《意见》专门提出,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同时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

  此外,《意见》还侧重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要求社会公益事业加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有温度:既确保公开实效又要保护个人隐私

  《意见》提出,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有力度: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为确保全国各地社会公益事业主体,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确保落实执行,《意见》专门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同时,强化监督问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维度:为何未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定义

  据介绍,制定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并被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由国办牵头负责。《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等文件对此作了具体部署,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同时,这也是为了推动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比如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诈捐骗捐等。发挥好信息公开的积极功能,有利于推动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社会公益事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并没有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明确界定。据了解,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都提到公益事业、社会公益事业,但均没有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概念作出规定。社会公益事业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社会力量参与的慈善事业,也包括财政投入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而且其内涵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外延也非常广泛,究竟哪些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哪些不属于,人们的认识不完全一致。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建议,《意见》作为政府文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概念界定可以模糊处理,关键是明确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基于此,《意见》没有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定义,泛指那些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避免因定义不准确产生歧义、引发争议,或者过于具体而限制了其内涵和外延。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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