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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扫黑除恶挥出重拳 “忠义堂”10成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8-03-23 15:23:29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2018年3月22日上午9点,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明、杨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该案也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湘西自治州宣判的第一起扫黑除恶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张明成立了“忠义堂”,被告人石某、吴某、杨逵、向某考、龙某东、杨某、石某江、向某杰、石某均系“忠义堂”的成员,张明系“忠义堂”成员老大,其所租住的房屋平时供“忠义堂”成员居住,有时给石某、吴某等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给石某、吴某带领的“忠义堂”成员抢劫麻将馆提供犯罪工具。2017年1月至3月,石某、吴某为主伙同被告人杨逵等多人在吉首市城区多次持刀和钢管抢劫多家麻将馆老板的钱财。抢劫过程中,被告扬言“开麻将馆就要向‘忠义堂’交保护费”,碰到无人承认老板或不肯交钱的麻将馆便会打砸麻将机和桌椅。石某、吴某等人抢劫之前均向张明汇报,张明明知石某、吴某等人去抢劫还为其提供作案刀具。期间共抢劫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毁坏多家麻将馆财物价值人民币11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均系“忠义堂”成员,各被告人成立或加入“忠义堂”后,多次进行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张明是“忠义堂”成员老大、是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石某、吴某起到组织、指挥作用,二人均系主犯,二人为主抢劫15次,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逵、向某考、杨某、石某江、龙某东、向某杰、石某多次参与抢劫,均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在抢劫过程中,石某、吴某、向某考、杨某等人有毁坏财物的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石某、吴某、向某考、杨某、石某江、龙某东、向某杰、石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杨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向某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石某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龙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向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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