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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法院宣判一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案 19人领刑
作者:蒲美玲   发布时间:2019-04-09 13:57:26


被告人出庭受审。

  4月4日上午,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许某建、陈某来、阳某潇等19人开设赌场一案。

  天柱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许某建等人因赌博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镇远、玉屏、黎平、湖南新晃等地实施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由边某(另案处理)负责提供场地,安排人员放哨和维护赌场秩序,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等人负责提供赌具并邀约赌客,多次在镇远县青溪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许某建、陈某来、阳某潇以营利为目的相互勾结,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主犯。被告人张某斌、姚某勇、黄某建、洪某林、吴某敏、吴某祥、姚某雨、姚某和、罗某星、夏某运、朱某毅、秦某莉、王某余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赌场的运行提供条件和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系从犯。

  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阳某潇、张某斌、姚某勇、黄某建、洪某林、吴某敏、姚某和、罗某星、夏某运、朱某毅、秦某莉的认罪态度较好,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杨某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洪某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洪某永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许某建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陈某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阳某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数额不等的罚金。赌具、赌资及涉案的手机、轿车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对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严惩,彰显了天柱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态度和严打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推动了天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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