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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原财政局长陈建兴受贿1119万元一审获刑
作者:何伦波   发布时间:2018-04-04 10:25:42


庭审现场。

  2018年4月2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汝城县原党组书记、财政局长陈建兴,汝城县政府办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叶剑峰,汝城县文明乡原党委书记黄春林三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建兴、叶剑峰、黄春林三人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陈建兴、叶剑峰、黄春林三人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9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2014年起陈建兴、黄春林、叶剑峰与陈向华(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在汝城县盈岭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融资,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为该项目的招标公司、承建公司提供帮助,四人共同收受汝城县某建筑公司范某(另案处理)所送好处费人民币819万元,其中既遂600万元,未遂219万元,未遂的219万好处费因案发未支付。其中既遂的600万元中的500万元被转账至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荣公司”)作为陈向华、陈建兴、叶剑峰、黄春林四人在汝城县三号小区(即莲升华府)项目的出资,另外100万元被陈向华作为借款借给他人。

  2014年5月,陈建兴、黄春林、叶剑峰与陈向华商量一起竞拍三号小区(即莲升华府)用地,陈建兴、黄春林、叶剑峰各筹200万元,其余资金由陈向华筹集。2014年7月份,四人竞拍三号小区用地成功。摘牌的当天晚上,陈向华、陈建兴、黄春林、叶剑峰等四人与周某、李某、侯某在郴州会面,商议注册成立锦荣公司以运作三号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四人占股30%。同时周某、侯某、李某(均另案处理)鉴于陈向华、陈建兴等四人均为汝城政府领导干部,且陈向华是该项目的指挥长,能够帮助锦荣公司获取重大利益,故决定再赠予10%的干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给陈向华、陈建兴、黄春林、叶剑峰等四人。在锦荣公司运作三号小区项目的过程中,陈向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项目资金调配、调整扩大小区商业面积等事项提供帮助,黄春林在陈向华的授意下负责协调三号小区相关工作和资金收付。

  案后,陈建兴、叶建兴、黄春林三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从锦荣公司扣押三被告人和陈向华涉案款885万元,案件审理中,三被告人向永兴县人民法院退赃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陈建兴、黄春林、叶剑峰伙同时任汝城县常务副县长的陈向华(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19万元,其中既遂900万元,未遂219万元。

  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兴、叶剑锋、黄春林伙同陈向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建兴、黄春林、叶剑峰均起次要作用,依法减轻处罚。鉴于三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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