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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确立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 执法更有底气
作者:刘子阳 董凡超 张晨   发布时间:2018-04-18 13:21:31


  江苏省公安厅近日发布《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原则、过责相当原则、主动纠错从轻原则“三大原则”,规定了“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当事人伤亡的免责条件”等4种常见情形的免责条件,引发社会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专家和地方公安机关了解到,当前,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遇当事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情形时有发生,确立依法履职免责标准,让民警执法更有底气,该出手时就出手,有助于民警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为依法治国、平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处警顾虑多执法畏首畏尾
  一次处警,报警人说某网吧门口有人闹事,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民警李佳琪和另一名同事赶到现场,准备将闹事者带离时,闹事者的同伴聚集过来,有的赤裸上身躺在警车前,有的推搡踢打民警、抢夺执法记录仪……
  “基层一线民警每天接处警量很大,而每次处警都带有一定的未知风险,谩骂、侮辱、被打、投诉等都是家常便饭。”李佳琪说。
  近年来,暴力抗法、袭警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常州市公安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市共接报涉警阻碍执行职务案件35起,同比增长21.6%。
  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吕文建告诉记者,去年以来,东营共立涉警妨害公务类刑事案件20件、涉警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案件46件,主要集中在交警、派出所等一线执法单位。
  与此同时,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一让再让、委曲求全”,甚至多次出现“民警跪地执法”的尴尬局面。
  在吕文建看来,民警执法困境,固然有基层警力配备不足、警用装备不到位、部分人员现场处置水平不高等原因,但执法思想负担重也是一项重要原因。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一些民警怕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正当执法权益被侵犯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导致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能执法的情况,客观上也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吕文建说。
  对此,李佳琪深有体会。他说,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但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有时给民警带来的还是压力和束缚,导致民警处警时顾虑太多、权衡再三、畏首畏尾,影响了警察应有的权威。
  民警执法畏首畏尾,损害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更是法治的尊严,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明确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是新时代公安执法的迫切需要,是一线民警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
  探索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制
  实际上,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多次提出,要探索建立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2016年1月修订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7种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等。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教授高新介绍说,警察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为受命所为负责,是国际通行做法,《俄罗斯联邦民警法》《新加坡共和国警察法》都有明确规定,我国人民警察法也明确,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一个时期以来,法律规定未得到全面充分的宣传、理解和严格执行。”高新说,对民警不公正的追责,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忽视了民警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对抗性、紧迫性、危险性、易变性和可能出现各种复杂局面的不确定性,挫伤了一线民警的履职热情,民警流汗、流血又流泪,成了严酷的现实。
  民警依法履责,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才能忠于法律、严格执法,才能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使命。
  受访者一致认为,江苏省公安厅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民警依法履职免责的标准,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表明了直面问题、建章立制的创新勇气和关爱民警的担当精神。
  高新说,征求意见稿确立“三大原则”,依法履职免责原则体现了免责的合法性要求,确立了“依法履职受保护、按规执法不担责”的鲜明导向。这些原则的确立,对内,规范公安机关执纪监督部门,要求坚持监督保护并重,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公正合理地认定处理民警履职免责或追责问题。对外,起到宣示作用。
  “这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有效防止因领导批示、舆论炒作、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维护稳定等外界因素,导致不当追究或者加重追究民警责任等常见问题的发生。”高新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自伤自残自杀、制止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伤亡、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伤亡、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当事人伤亡4种常见情形的免责条件,以及其他7种免责情形。
  高新评价说,这些覆盖了当前民警执法中出现异常情形较为集中、较为突出,结果较为异常,对民警追责免责争议较大,执法一线民警呼声最高、热切期盼建立和完善的履职免责的大部分情形。免责条件的共同特征是:执法行为合法,制止行为合法适当,执法场所设置规范,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及时开展救援措施。达到这些要求,表明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已经依法全面、充分地履行了职责,不应承担纪律或法律责任。
  提升执法能力和维权意识
  只有依法履职,才能谈得上免责。受访民警说,免责标准的确立,明确了“权”与“责”的划分,必将减少一线民警执法办案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民警履职尽责、积极作为的热情。
  李佳琪说,希望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与扩充,将处警、抓捕、审讯、押送、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故等各个规范处置方法与免责情形囊括其中,并组织宣讲团队或举办培训班,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切实成为一线民警的“掌中宝”。
  在吕文建看来,建立完善依法履职免责标准的同时,还需要着重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以及维权和取证意识。唯有如此,才能破除“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即为“文明执法”的误解,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大胆执法。碰到抗法行为时,依法取证,防止在后续处理中处于被动状态,维护好自身权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保护民警执法的权威性,提高民警包括辅警执法过程中勇于作为、敢于作为的自信心有积极意义。但作为江苏省公安厅研究起草的部门政策,没有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效力有限。
  魏永忠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更加权威的执法免责标准,在相关法律如人民警察法、行政诉讼法中,更加明确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免责的原则、条件、范围、情形等,地方再出台相关政策时操作起来更具有权威性,真正落实相关保障。
  “还需要建立一个民警免责的审查机构。民警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是否免责,需要一个不受领导批示、媒体炒作等因素影响,独立于公安之外的专门审查机构来认定。这个机构可以吸收律师等法律人士组成。”魏永忠说。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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