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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扫黑除恶”案 14名被告人受审
作者:高占国 李淑芬   发布时间:2018-05-04 13:22:54


香河法院宣判现场。
霸州法院宣判现场。
大城法院宣判现场。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5月3日,香河法院、霸州法院、大城法院同时组织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对三案十四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了两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廊坊法院共审理涉恶案件11件,审结6件,判处被告人28名。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充分展示了廊坊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决心和信心。通过对全市确定的十四类黑恶势力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的行动,对黑恶势力犯罪起到了有效的震慑,掀起了廊坊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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