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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堵路禁止外人通行 鹤庆法院依法履职排除阻碍
作者:李子发 袁亚川   发布时间:2019-04-10 13:48:08


村民小组堵路禁止外人通行。
村民小组设置障碍禁止车辆通行。
阻挡近两年的道路通畅了。

    4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告云南省鹤庆县中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诉被告鹤庆县金墩乡某村委会某某第三、第十村民小组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得以顺利执结。这是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一个缩影。

  2015年8月,鹤庆县金墩乡某村民委员会将原集体蚕桑场的50亩土地流转给了中宝公司用于建设有机肥生产厂。土地流转后,中宝公司依法向鹤庆县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投资建设厂房、生产车间及设备,开始生产有机肥。

  2017年7月30日,鹤庆县金墩乡某村民委员会下属某某第三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以中宝公司进出有机肥厂的道路属于两村民小组,中宝公司无权通行为由,在中宝公司必经的水泥桥上安装了铁门,并在距有机肥厂大门不远处挖了个大坑,阻碍中宝公司通行。

  2018年3月,中宝公司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对争议路段拥有通行权。经过(2018)云2932民初332号、(2018)云2932民终669号判决书确认,中宝公司对争议路段拥有通行权。但某某第三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未对水泥桥上的铁门和大坑进行拆除和填埋。为此,2019年1月11日,中宝公司再次向鹤庆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障其通行权,拆除铁门并填埋大坑。

  2019年1月28日,鹤庆县法院判决由某某第三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拆除其安装在水泥桥上的大门,由中宝公司自行填埋大坑。

  2019年3月13日,中宝公司向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保障工厂能顺利生产,维护和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鹤庆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3月14日及时向被执行人某某第三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并组织精干力量到现场查看,走访相关部门和村小组,迅速将村民小组安装在水泥桥上的铁门进行拆除。

  4月8日,阻挡近两年的道路通畅了,中宝公司拉着材料和产品的车辆又顺畅地行驶在了路上。

  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环境保障,优秀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则能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以来,鹤庆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执行中,为鹤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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