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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显神威 “老赖”当天把钱还
作者:朵珠林   发布时间:2018-06-08 14:30:23


  近日,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通过失信惩戒措施成功执结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景洪市某公司在收到失信决定书当天“痛改前非”,主动履行义务,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26.7万元。

  陈某某曾受雇于景洪市某公司到老挝种植芒果。2016年的一天,陈某某乘坐由景洪市某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车辆(系石屏某公司所有)从景洪出发前往老挝种植基地,路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后陈某某的父亲陈某及陈某某子女将景洪市某公司及驾驶员、石屏某公司一并诉至石屏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该院经审理判决景洪市某公司及车辆驾驶员连带赔偿共计26.7万元。后被告景洪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因景洪市某公司及驾驶员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陈某某父亲及其子女于2018年1月2日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在收到执行申请的当日立案执行,并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景洪市某公司和驾驶员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通知发出1个多月,二名被执行人既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也未按时报告财产。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院决定将二名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为将失信决定书送达该公司,该院执行干警还专程驱车赶往400余公里外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同时对该公司财产开展全面调查,冻结了其银行存款。

  在失信决定书送达现场,案情发生了突如其来的转变,被执行人景洪市某公司法人代表当场表示只要法院不公布失信决定,自己愿意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无需法院扣划款项。其法人代表表示,该公司是一在邻国种植芒果、橡胶等的涉外公司,失信决定一旦宣布将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不利于国际业务扩展,所以宁愿赶快还钱也不愿意被列进“黑名单”,并在第一时间付清了涉案款项26.7万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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