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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无可赖把钱还 缴清案款仍收“罚单”
发布时间:2018-07-17 15:14:58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还千方百计地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觉得“有心”就能“躲过”,抑或认为即使被法院找到了,只要履行义务便可,不会有其他损失。但“侥幸”往往容易成为“不幸”,这不,近日就有几位被执行人,赖无可赖,缴清案款仍收“罚单”。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才清“旧账”又收“罚单”

  “对不起对不起,我们立刻清偿所有欠款,请法院再给他一次机会!”近日,被执行人陈某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后,其家属连忙赶到法院,当场向申请执行人余某全数支付了12万元执行款,并获得了余某谅解。

  据了解,陈某与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陈某分3期还清欠款,如逾期未还款,余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后,陈某一直未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余某遂依法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对陈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陈某已将其名下房屋转让给他人,并收到房屋转让款近百万元,但陈某却一直以“没钱”“过几天”等理由多番推搪,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还妄图“瞒天过海”,把房屋转让款“袋袋平安”,武江法院遂决定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但陈某平时不居住在韶关,且经常不接听电话,即便接听电话也总称自己“在外地”,致法院一直无法掌握其行踪线索。后武江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布下“天网”,成功将其抓获,并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

  陈某家人知悉其已被拘留后,火急火燎地赶往法院,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与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所有款项。最终,余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给予陈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影响十分恶劣,虽其最终履行了执行义务并获申请执行人谅解,但仍需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追究,故决定对其解除司法拘留,罚款5000元。当日,陈某表示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即缴清罚款。(温菁 骆健)

  爱车被扣急还款 车与“罚单”一齐领回家

  拒不支付赔偿,还和法院玩起了“地遁”,失信被执行人黄某原以为这样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岂料,经申请执行人举报,他名下的轿车“跃入”执行法官的布控,当日晚上便被新丰法院依法扣押。还没等执行法官对该车作进一步处理,黄某便急忙电联法官表示要还款,并将于3天内到法院全数缴纳执行款。

  原来,2017年1月,郑某驾驶摩托车往翁源方向行驶,途径某县道某路段下坡急转弯处时,与从对向驾车驶来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新丰县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黄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案中黄某的肇事车辆在韶关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同年10月,新丰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韶关市某保险公司赔偿郑某11万元,黄某赔偿郑某1.6万余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系统对黄某进行了查询,查得黄某无银行、证劵、工商等登记信息。2018年5月,执行法官查悉黄某名下有一辆比亚迪轿车,依法作出裁定对该车进行查封,但除此以外未能掌握到黄某更多其他的财产线索。与此同时,黄某始终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致使该案一度陷入僵局。

  近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郑某提供的线索,称其在新丰县某住宅楼下看到黄某的车辆,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其他干警一起前往该住宅楼,依法将黄某的车辆扣押至新丰县车辆保管场。得知执行法官前来扣押车辆的黄某连忙弃车而逃。然而,还没等执行法官将扣押的车辆作进一步处理,便接到黄某的来电,其电话中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赖账”行为的不应该,将尽快偿还欠款。

  3天后,黄某前来到法院缴清了1.6万余元的执行款。面对黄某规避执行的行为,新丰法院依法向其开出“罚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当面向其宣读罚款决定。黄某听罢表示接受处罚,并于次日上午如数缴纳了罚款。(黄园园 黄苏静)

  隐瞒财产拒不申报 结清案款具结悔过

  “本人没有向法院主动报告财产,违反信用原则,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潘某写下了一纸检讨书。

  原来,2015年6月,潘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国道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倒地不起。后李某驾驶出租车途径事发路段时,不慎碾压到躺在路上的潘某,造成潘某再次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初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负二次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公司先行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后出租车公司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诉至武江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责任分担。庭审过程中,被告潘某自认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潘某退还出租车公司垫付的部分医疗费用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潘某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武江法院依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并依法传唤潘某到庭接受询问。当执行法官向潘某核实还款金额时,潘某却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向法官耍起了“无赖”,表示无法每月还款,只能每年还2000元。执行法官认为潘某态度不端正,存在消极履行还款义务的嫌疑,故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后潘某表示每月能还500元。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执行法官传唤出租车公司经理到场。经理表示,潘某曾同意每月还款2000元,且认为潘某有意隐瞒其在另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尚有1.4万余元赔偿款未领取一事,应为有能力履行而怠于履行。鉴于潘某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消极履行,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对潘某司法拘留15日。此时,一直“无所谓”的潘某突然“秒变脸”,大呼“等等”,当即掏出手机用微信向出租车公司转账2.4万元,并主动告知执行法官有关1.4万余元赔偿款的具体情况。

  原以为交清欠款就可以免于处罚,不料执行法官严正告知:“司法拘留决定系针对你前述已发生的失信行为作出。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如实申报财产,且作出与自身还款能力不相符的还款计划,恶意拖延执行进度,故本院决定对你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元!”潘某听后大惊失色,苦苦哀求执行法官暂缓拘留,当场缴清罚款,并诚恳地写下检讨书。出租车公司方对其表示谅解,念其只有20岁,望法院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免拘留记录对其往后的人生产生不良影响。法官认为,潘某已悔过,亦已取得对方的谅解,且念其为初犯、偶犯,故酌情暂缓执行拘留。(黄健婷 刘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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