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湘西中院公布9起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典型刑事案例
作者:滕月   发布时间:2018-09-14 14:07:40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决胜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6年以来全州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并公布9起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典型刑事案例。

  湘西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如刚通报了全州法院执行工作情况:2016年以来,湘西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和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州法院系统开展了多个专项活动,进一步明确了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效率的公信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4114件,已结13112件,结案率92.90%。申请执行总标的63.959亿元,执行到位标的总额30.1亿元。其中,2018年1月至8月,受理执行案件5511件,已结4509件,结案率81.82%。

  马如刚指出,全州法院下步将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支持,争取各联动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更加强大的执行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打好“未结案件办理、终本案件清理、信访案件办结”三大歼灭战。进一步在压实领导责任上下功夫,对照第三方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对标自评自估、自查自纠,做好迎接第三方评估工作,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坚决夺取“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全面胜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附:9起妨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刑事案例

  一、田卫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龙某槐等十四人与田卫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古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判令田卫强赔偿龙某槐等十四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66673元。因田卫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龙某槐等十四人于2003年11月10日向古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田卫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对该案中止执行,2008年8月田卫强出狱,8月28日田卫强在古丈县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田卫强于2008年12月20日、2009年9月20日、2009年12月20日分三次给付丧葬费,其它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之后,田卫强外出打工,一直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决定恢复该案执行,并将田卫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古丈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6年7月1日田卫强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同年7月20日田卫强被古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查明,2016年1月12日,田卫强将其打工所得12万元人民币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羊城花园营业所汇给其妹田某某保管。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11月10日古丈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田卫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向圣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向某怀与向圣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古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判令向圣亮拆除在向某怀咀八其承包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原状。向圣亮不服,提出上诉。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向某怀向古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圣亮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其再审申请后,古丈县人民法院中止了该案的执行。2015年5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向圣亮的再审申请。古丈县人民法院又恢复该案的执行。2015年12月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圣亮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分期补偿向某怀人民币15万元。如不按协议履行,则按原生效判决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协议到期后,向圣亮既未付补偿款,也没有拆除房屋。古丈县人民法院责令向圣亮履行原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向圣亮拒不履行,外出后杳无音信。

  古丈县人民法院遂将向圣亮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古丈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侦查,2017年6月13日向圣亮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11月8日,古丈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向圣亮有期徒刑二年。

  三、田祖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葛树英、田菊华妨害公务案

  李某梅与田祖承排除妨害纠纷案,2017年8月17日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312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判令田祖承停止侵权,不得妨害李某梅对其房屋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一审判决后,田祖承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案件受理后,田祖承申请撤回上诉,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梅向古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2018年8月1日,应李某梅的申请,古丈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前往执行现场排除被执行人的阻工妨碍,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将阻工的被执行人田祖承的80岁的父亲,强制抬离现场,其间,被执行人田祖承及其亲属数人,集体冲向执行干警,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推搡、辱骂,并用石块击打执行干警。古丈县人民法院果断采取措施,在公安特警的配合下,将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田祖承、葛树英、田菊花当场予以司法拘留。并将田祖承、葛树英、田菊华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8月14日,古丈县公安局对三人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田祖承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葛树英、田菊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周成敏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保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金某光、邓某存与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湘3125执保14号之二、(2016)湘3125执保15号、(2016)湘3125执保15号之二执行裁定,对东辉公司位于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项目中AB栋的21间房产(商业铺面)予以保全查封,并向东辉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东辉商业城工程资金短缺,周成敏作为东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21间房产已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15间房产出售,出售合同总金额412.7545万元,东辉公司收取首付款、代收费用等共计118.5323万元,并用于支付工程款。保靖县人民法院遂将周成敏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保靖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5日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周成敏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周成敏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成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检察机关已以周成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五、段艳兵、谢伸山、田杨林虚假诉讼案

  谢伸山与田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判令田某平支付谢伸山工程款4087518.09元及利息。案件上诉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9月,田某平的儿子田杨林与谢伸山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田杨林配合将凤凰县人民法院保全的800万元判给谢伸山,但谢伸山只能拿其中的350万元,田杨林拿450万元。因田某平还有其它债务,为防止其他债权人拿走,为保证田杨林拿到这450万元,田杨林与谢伸山商量,由田杨林安排人借款450万元给谢伸山,形成虚假债务,用诉讼的方式保证田杨林能拿到约定的450万元。2017年9月田杨林安排段艳兵准备三张不同的银行卡,由田杨林通过建设银行转款150万元至段艳兵在建设银行账户。段艳兵将这150万元通过银行连续往来向谢伸山邮储银行沙厂支行账户转账三次,造成段艳兵给谢伸山借款450万元假象,而后这150万元又转至田杨林建设银行账户。整个转账过程完成后,谢伸山给段艳兵写了借到段艳兵450万元的借条。2017年9月12日在田杨林的安排下,并由田杨林出资50000元作为诉讼费。由段艳兵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事前约定,谢伸山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与段艳兵达成调解协议。吉首市人民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田杨林安排段艳兵申请吉首市人民法院商请凤凰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谢伸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平、重庆某集团公司的执行所得款800万元中的450万元。

  吉首市人民法院将段艳兵、谢伸山、田杨林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吉首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段艳兵、谢伸山、田杨林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检察机关以段艳兵、谢伸山、田杨林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尚在审判中。

  六、田儒才、王斌妨害公务案

  凤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田儒才、张某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2018年6月6日,凤凰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该院非诉执行局三名干警会同卫生局工作人员韩某某、沱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一起前往被执行人田儒才、张某娥的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作思想工作。当沱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拍工作照时,田儒才厉声制止,当时在田儒才家中的王斌冲上前去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凤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见状立即予以制止,但田儒才、王斌非但不停止侵害行为,反而对制止其不法行为的执行干警也进行了殴打,并将干警携带的法律文书全部撕毁,携带的执行记录仪、手机抢夺后全部砸毁。为避免受到更大伤害,执行干警护着陈某某撤离至警车旁,在撤离过程中,田儒才、王斌二人一直追打、袭击执行干警,拦住警车不让撤离,并电话召来亲友,散布政府干部打人的谣言,企图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后凤凰县人民法院增援干警和公安民警赶到,当场将田儒才扭获,王斌趁乱逃跑。

  当天,凤凰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田儒才、王斌立案侦查,并对田儒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8月14日,潜逃的王斌被抓获,同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现案件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七、吴万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万成民间借贷纠纷案,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限被告吴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二、限被告吴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生效后,吴万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龙某某遂向花垣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作出裁定,查封了吴万成位于花垣镇三角岩村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吴万成与龙某某先后三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吴万成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15年3月21日,吴万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案外人吴某某。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将吴万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8月27日,花垣县公安局以吴万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

  八、石春权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申请人执行人浙江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湘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权公司)、石春权买卖合同纠纷案,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湘权公司支付浙江某公司货款67.2万元;二、湘权公司支付2010年1月份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月息6‰)。调解书生效后因湘权公司未履行,浙江某公司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湘权公司富锰渣40袋,该公司的个人独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石春权签收了查封裁定及查封财产清单。但石春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已查封的富锰渣40袋予以处置。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将石春权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8月28日,花垣县公安局以石春权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其立案侦查。

  九、李先耀、罗尚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州民三初字第11号、第1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先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岩人民币254.3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136.317万元为限);判令被告李先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币312.5万元及违约金,被告罗尚芝、贺某兵对李先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判决生效后,原告杨某、杨某岩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先耀主动向杨某岩支付了150万元。2017年4月24日,李先耀、罗尚芝夫妇与凤凰某单位达成协议:凤凰某单位应支付李先耀、罗尚芝人民币1280万元。协议生效当天先支付980万元,余款30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清。为规避人民法院执行,李先耀、罗尚芝与该单位约定,将协议所有款项汇入其女李某的银行账户。2017年4月27日,凤凰某单位按约定向李某的账户支付980万元。2017年8月16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因原告张某宁与被告李先耀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了李先耀、罗尚芝在凤凰某单位的剩余款300万元。古丈县人民法院制定分配方案,张某宁受偿114.3万元,杨某受偿139.5万元,杨某岩受偿46.2万元。因李先耀、罗尚芝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其偿还义务尚有数百万元无法执行到位。李先耀、罗尚芝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另,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李先耀、罗尚芝夫妇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仿制手枪壹支,“六四式”国产手枪弹柒发。2018年7月23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7月25日,吉首市公安局以李先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立案侦查,以罗尚芝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8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