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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法院开庭审理鄄城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于美玲   发布时间:2018-10-24 13:52:24


庭审现场。
  10月23日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王某、秦某某、陈某某5人寻衅滋事案在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民担任审判长,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森出庭支持公诉。鄄城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这是鄄城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王某、秦某某、陈某某等人单独或交叉结伙,先后在鄄城县凤凰镇、郑营镇、古泉街道、陈王街道等地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共计作案14次,致23人受伤,其中15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8次,致12人受伤,其中5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作案4次,致8人受伤,其中7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3次,致5人受伤,其中4人轻微伤;被告人秦某某参与作案2次,致3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2次,致6人受伤,其中3人轻微伤,在鄄城县区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王某、秦某某、陈某某属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单独或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被害人,致12人受伤,其中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被害人,致8人受伤,其中7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伙同或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被害人,致5人受伤,其中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秦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6人受伤,其中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秦某某实施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截至发稿时,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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