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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宁思专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获刑18年
作者:何梅英   发布时间:2018-11-08 10:29:47


宣判现场。

  2018年11月7日上午,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宁思专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杨德裕、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综合股股长孙明艳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宁思专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0万元; 被告人杨德裕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明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宁思专已退回受贿赃款20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895.06万元及1000元美金,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宁思专尚未退出贪污所得人民币1109786.4 元,继续追缴。

  据悉,浦北县人民法院曾于5月30日上午在第一审判庭首次对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宁思专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副局长杨德裕、原综合股股长孙明艳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择期宣判。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宁思专、杨德裕、孙明艳明知不能用财政资金为私营企业支付税费的规定,分别利用职务之便,超越职权,违规审核审批同意用钦北区财政局国土资金代广西钦州某公司支付巨额契税、印花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宁思专、孙明艳在明知上述公司尚未缴清宗地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违规指示下属虚开巨额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供该公司办理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宁思专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指使钦北区财政局出纳禤某某、钦州市某汽车维修服务部会计秦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以虚开发票及加大发票金额的方式,套取钦北区财政局巨额公款供其个人使用。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宁思专在担任钦北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了巨额财物。案发后,被告人宁思专退缴部分涉案款。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思专、杨德裕、孙明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宁思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套取公款供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第一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宁思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宁思专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杨德裕、孙明艳的刑事责任。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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