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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首起涉网络虚拟货币案审结 网络公司诉求被驳回
作者:陈开廉   发布时间:2018-12-12 11:21:46


  今年4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受理一起特殊不当得利纠纷案,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货币“瑞波币”。现该案已审结,福安法院驳回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林某返还聚币公司不当取得的利益瑞波币63608个。在庭审中聚币公司明确若无法返还瑞波币要求转换为货币价值,按每个瑞波币5元的价格计算,或如果法院认为是非法的,要收缴林某的非法所得。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某系聚币公司开设的网站的注册用户,林某在聚币公司的平台上有瑞波币数量63608个。2017年9月15日,林某向聚币公司申请提取瑞波币,申请提出的钱包地址为rsi(隐去真实地址),申请瑞波币数量分别为6174.7493697个、14154.3017298个、43921.2814533个,合计63608个。林某确认于2017年9月20日收到瑞波币63608个。此后聚币公司认为其又向该钱包地址多转账瑞波币合计63608个,要求林某返还该瑞波币,双方产生纠纷,故聚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聚币公司已关闭网站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功能。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本案诉争的标的瑞波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应属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颁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聚币公司为其提供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及提供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行为已属违法,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2)取得不当得利,(3)造成他人损失。即便聚币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有向rsi(隐去真实地址)的钱包地址多转瑞波币63608个,但根据虚拟货币交易习惯来说,申请提币的钱包地址可以是任何人的,聚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rsi(隐去真实地址)的钱包地址系林某所属或由其掌控的,即无法证明系由林某取得多转的瑞波币,也应由聚币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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