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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冒充新车销售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作者:杨胜 俞玲玲   发布时间:2019-03-14 14:43:33


  汽车交易市场水很深,一些事故车、泡水车一般人都难以分辨,许多不良商家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稍不留神,消费者就有可能买到一辆“问题车”,引来无穷烦恼。不过,福建省福安市一男子日前就凭法律手段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享受到了"退一赔三"的服务。

  2017年9月5日,赵某全与A公司签订壹份《车辆购销协议书》,约定赵某全以95200元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一辆由B公司生产的皮卡车。合同签订后,赵某全于2017年9月6日向A公司支付购车款95200元,并支付车辆购置税8136.75元、车辆保险费5350.06元。此后,A公司将车辆交付给赵某全。赵某全接收车辆后,检查发现该车内部有多处明显的损伤及修补的痕迹,随即向A公司提出异议。但A公司坚持认为,该车辆为全新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经交涉未果后,赵某全在友人指点下,查询了该车辆的保险信息记录,发现该车已于2016年10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事故,并经保险公司维修后予以理赔。后赵某全将A公司、B公司诉至福安法院,请求判令:1.A公司、B公司连带返还赵某全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共计108686.81元。2.B公司、A公司连带三倍赔偿赵某全经济损失326060.43元。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出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赵某全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全主张A公司返还购车款952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8136.75元、车辆保险费5350.06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赵某全主张A公司按其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标准"增加赔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赵某全的购车款为95200元,故其计算基数应当为95200元。由于B公司与赵某全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故赵某全主张B公司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赵某全购车款95200元,赵某全在收到上述货款后五日内向A公司退还其所购买的涉案车辆;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赵某全2856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损失合计13486.81元;驳回赵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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