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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1人涉黑案 涉及6项罪名
作者:谢程平   发布时间:2019-04-26 16:31:14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4月25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卢某军、卢建某、卢少某、王贵某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一案。这是永安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起涉黑案。

  经永安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卢某军先后纠集其子卢某林,其弟弟卢建某及妹夫王某贵到三明市从事高利放贷违法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卢某军、卢建某、卢少某、王某明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金、彭某阳、王某信、王某亚、周某明、何某想、阮某红及卢某东、涂某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某强、陈某平、邱某川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该违法犯罪组织在三明市、南平市等地,先后共计对234人累计发放高利贷款人民币1107万余元。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滋扰、喷油漆、砸门、殴打、跟踪等暴力讨债行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37起、非法拘禁3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0924万元,非法牟取暴利人民币170万余元,严重侵害数十名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军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卢某军、卢建某、卢少某、王某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7名成员按照每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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