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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恶案件
作者:杨娜   发布时间:2019-06-27 13:28:15


被告人出庭受审。

  6月25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对西林县首涉恶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英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雄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文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西林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界林权证,明确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平阳屯(时称平洋屯)的山界权属。2010年10月29日,西林县那劳镇人民政府经调解达成协议,确定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的山界权属。至此,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平阳屯的山界权属已经明确。但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当地,以他人种植林木侵占那沙屯山地为由,有组织地召集那沙屯村民阻拦他人砍木、堵路、阻碍他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敲诈木材老板的钱财,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村民代表王某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52850元,多次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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