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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推进要素型审判模式
——以MC县法院推行要素型审判的可行性为切入点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9-07-18 16:17:53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办案人员的精减,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局面日趋突显。如何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的意见,只有通过简化审判程序,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减少司法成本的方式,解决目前的问题。新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推出,明确要求了裁判文书应当体现以审判为中心,对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并明确分流标准,以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新的文书样式,增加了要素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三种简化的文书样式,这是首次提出了要素型审判的概念。做为解决民事案件较多,审判压力较大的一种新尝试。各级人民法院在要素性审判的改革路上,不断的进行着探索,也总结出了一些经验。笔者撰写本文旨在通过对要素型审判的探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拙见,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要素型审判取得的成效
  (一)[1]实现了类案要素规范化。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提炼并制作成要素表格,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总结并抽取该类案件的共同事实要素和不同事实要素,在庭审时方便法官对共同事实要素部分简要审理,着重审理不同的事实要素部分,促进了庭审程序优化、简化,审判质效提升、提速。(二)做到了主体权责清单化。通过建立新型审判模式,科学合理的分配庭前和庭审程序。梳理清楚了主审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权与责任,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安排在庭前,在司法辅助人员的组织下召开庭前会议,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诉讼表归纳相同点和总结争议点,因为要素表的内容清晰,在没有法官介入的情况下,司法辅助人员在庭前进行案件的调解和梳理工作,将法官从冗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以便更好地专注于审判工作。使得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权责划分科学、分工合理,缓解了法官办案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而使当事人在庭前宽松的环境下诉求的表达更加的理性、充分、准确。(三)使得庭审重点更加聚焦化。司法辅助人员在庭前已经就当事人的无争议的要素进行确认,法官可以在庭审中直接围绕有争议的要素事实解决争议焦点,庭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更加的明确,进而实现了庭审效率的提升。(四)要素分类,流程更加规范。案件当事人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对法律标准不明晰,致使其不能清晰有效的举证从而导致庭审过程冗长,浪费大量司法资源。通过对案件进行要素分类梳理,规范案件处理的流程,提高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提升司法质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也对提高结果精确性和文书制作效率与质量起到显著作用。更可以有效避免法官审判时遗漏应当审查的要素点。(五)类案检索,助力裁判。案件检索对比系统可以最大程度帮助法官处理疑难案件,降低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风险。对指导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已经确立的观点。类案检索可以由法官根据自己案件的现实需求设置不同的检索条件,最大限度的查找类似案件来助力自己的裁判工作。并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对文书进行检测。辨明引用法规名称书写有无错误?引用条文是否存在?是否漏引、错引法条。
   二、推行要素型审判的可能性分析
   [2]数字化管理己经完成,为要素型审判提供了硬件基础。法院的基础数字化管理已经完成,网上立案,数字化法庭,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数字卷宗,电子归档的问题己经解决,这对要素型审判的推行提供了有效的硬件保障。要素型审判中最重要的要素表,一但可以数字化保存,就完全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供上级法院及当事人查阅,作为庭审笔录、判决书的一部分。甚至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将要素表直接形成为庭审笔录、判决书,形成判决书中重要数据的计算依据。其次司法改革中司法辅助人员已经明确,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在司法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己经和入额法官分离开来,如何更好的发挥司法辅助人员的辅助功能,减轻法官的判案压力,是各级法院目前工作的重心。但法官担心的是将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交给司法辅助人员,却不能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很可能出现司法辅助人员作的工作,法官还要再作一次的尴尬情况,要素型审判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很好的解决办法,要素表由法官审核制订,总结的是类型案件的基础事实,司法辅助人员以要素表为中心,对不同案件,只需使用不同的要素表,就可以对类型案件的基础事实进行梳理,不会出现法官想问的问题,司法辅助人员没有问到,不需要查明的事实,进行了庭前准备的问题。
   三、推行要素型审判遇到的问题
  (一)案多人少是当前法院工作亟待解决的矛盾。案多人少,从客观上就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增多与法官人员相对较少形成的矛盾。目前有的法院积案如山,法官疲于应付,案件质量效率不高,有人形象的提出“诉讼爆炸”的概念。这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法治进步等交互作用的结果。“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案多人少的弊端导致审判质量效率不高,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满意度降低,日趋严重地损害着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再加之审理案件是智力体力相结合的复杂劳动,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意味着办理案件的时间成本越来越高,劳动量越来越大,智力与体力投入越来越大。传统的破解这种困境的主要做法就是增加劳动力的数量。这意味着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办案模式与方法,就会造成法官身心疲惫,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反观劳动方式,仍然在适用相对低效的审判模式,遵循传统的庭审习惯,这与案件剧增的工作现实极不适应,这是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这一课题提出的现实基础。(二)社会现实发展的迫切要求。民事诉讼法试行至今已有30多年,虽经两次修订,但所确立的基本审判模式没有大的改变,庭审采用法官、当事人、书记员“一问一答一记录”的方式,案件审判采用承办法官个人全流程“包办”的模式。反观30多年来的变化,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发生了数倍的增加,个案的工作量也有增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社会矛盾的化解越来越依赖于司法,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案件承办模式让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辅助人员在大时量的庭审中参与度极少,承办法官疲于应付,审判质量效率均不高,社会效果差。为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有必要改革传统审判模式。(三)[3]案件的“繁简”,在分案阶段很难从形式上分清。法官不论资历深浅、能力大小,在个案中从事着同样技术级别的劳动,高水平法官也处理部分简单的案件,在个案中履行着必不可少的程式化的事务性工作;履历简单的法官也会遇到部分复杂的案件,在个案中承担着正确裁判的重大职责,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彻底落实。最终显现的弊端是结案效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效果。从社会学观点来看,实质是落后的生产关系造成了生产力的浪费。这明显不符合社会化分工的衡量标准。(四)不同时代入职的法官个体已经习惯了办案之初所学的老模式,没有一套客观的、具体的、标准化的程序要求,很难让法官队伍整体更新观念,推陈出新,适应新的办案机制。这自然形成两个方面的矛盾,低效的审理模式同案件剧增的矛盾,基层司法群体传统的办案思维与现代司法需求、司法资源配置不匹配之间的矛盾。(五)支持不足,妥待关注。要素型审判是一种与法院传统审判程序不同的审判程序,是自立案程序到庭审程序,从庭审笔录至判决书的整体简化,目前并没有被所有的法院接受并推广,因为目前法院系统内部还是两审及再审程序的管理,这就需要想要推行要素型审判的法院,必须得到上级法院从形式到内容,从管理方式到质效平估等方方面面的支持,否则要素型审判是不能真正得以适用的。而本法院研究室和审管部门的技术支持尚需加大。要素型审判根本点在要素的提炼,这就要求法院研究室要进行大量类型案件的梳理,从而形成有效的类型案件要素表,只有要素表的内容贴合审判实际,才能真正起到减少审判压力,减轻法官工作量的作用,一但要素表总结的不全面,形式化则要素型审判就无法在审判工作中得到真正的运用。任何新的工作模式在起动初期都会与旧的工作模式发生冲突,对此审判管理门可以根据本院法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情况,将辅助人员是否已最大限度做好审前程序的所有事务作为考核节点,以量化对法官及其他人员的工作考核,避免责任不清、相互推诿,使要素型审判用起来。
  四、积极推进要素性审判的具体措施
  (一)直面法官员额制改革现实。要达到司法改革之法官员额制的理想目的,要客观面对过去众多法官都行使裁判权的前提下仍然积案如山的现实和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更多案件涌向法院的新情况。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让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效果地完成裁判任务。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要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密切配合,才能实现员额制改革的初衷与效果,同时对小比例的法官与大比例的辅助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将小比例的法官从大比例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专事裁判。司法辅助人员也必须负有责任心。要素型审判将要素形成的工作,交给了司法辅助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等审前程序,都是由司法辅助人员组织进行,如果司法辅助人员对此项工作,不能负有责任心,对当事人填写要素表时不能进行合理的引导,不能有效的总结无争议的要素和有争议的要素,这项工作本身也是无法得到认同并予以推进的,而司法辅助人员只有全面的了解了要素的内容才能更好的了解案件,辅助法官进行合法有据的判决。(二)打造适于推进要素型审判的硬件设备。进行要素型审判,首先要在法院的硬件建设上作一些改进,完善功能区服务,充分利用立案大厅等便民诉讼服务场所,在区域内显要位置张贴要素表填写模板,方便当事人准确的填写表格。在服务装备上投入,可在填表区开发电脑程序提供信息化装备,将案件按类别制作例表纳入电子流程管理,与立案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当事人在专门电脑上可以顺序点击屏幕上,要素信息可以直接进入电子卷宗,所填信息在庭审笔录、文书模板中继续开发应用。(三)梳理类型案件,提炼案件要素。提炼案件的要素是要素型审判的基础,也是这一改革能否有效推进的关键所在。[4]要提炼案件要素,就要对民事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这种梳理可以以案由为基础,对基础事实相对比较有规律的案件予以区分,当然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一些无法提炼要素的案件,对这类案件进行要素提炼,既不经济,也不有效,所以要将可以提炼要素的案件区分出来,将可以进行要素型审理的案件划分出来,归类进行整理,结合审判中必须要查明的基础事实,对类型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提炼,形成案件的要素。目前大多数法院只是针对一些简单的类型案件适用了要素型审判,大量相对复杂的民事案件,也存在可以提炼的审判要素,同样可以适用要素型审判,可以将上述关键时间节点作为诉讼要素,分门别类制作不同的要素表。针对不同的类型案件,将提炼出的要素制作成表格。表格的形式一方面方便当事人理解和使用,另一方面也方便司法辅助人员更为清晰、高效的了解案件要素。通过要素表司法辅助人员可以在庭前确认无争议的诉讼要素、归纳双方焦点、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填写要素表及提炼要素型事实。案件在立案庭立案时,可以由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指导原告填写要素表,而在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室后,由司法辅助人员,在联系当事人领取传票等材料时,指导被告、第三人填写审判要素表,并要求司法辅助人员告知当事人,对填写入表格的内容的真实性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司法辅助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进行审核,以确保要素表的内容真实有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要素表,对无争议的要素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要素,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准备证据材料。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放在庭前交由司法辅助人员,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例如某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在要素表中填写涉案房屋已交付但未过户的事实,司法辅助人员就可以直接确认该项事实,法官可直接根据要素表直接归纳总结争议事实,在庭审中只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审理,可以极大的提高庭审的效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突出重点,特别要减少庭审过程中的形式化、程式化,打破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次序,直接围绕有争议的要素进行审理,根据要素表的对照,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确认无争议的要素,省略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的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只针对有争议的要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但一定要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征求当事人的补充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在庭审笔录中,对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要素表中的同容,可以简述,不再详述。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双方可以不再举证、不再进行法庭辩论。也可以将要素表直接添加在笔录中,将要素表成为笔录的一部分。要素型审判的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可以简写或者不写已经在要素表中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使法官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论述有争议的事实。也可以适宜采用清单式的写作方式,不再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要素进行表述,与要素表与庭审笔录进行衔接,只对有争议的要素部分进行依次叙述诉辩意见,举证、质证的内容,简化事实部分的冗长的记述,强化法官对分歧事项的说理和论述。(四)完善诉讼要素表的科学设计。要素式审判改革主要适用于能够提炼出基本要素的类型化案件。首先要根据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科学设置合理要素,制成格式化表格。要素表的设计遵循的原则是简明、实用、灵活、通俗易懂,让当事人自主或在简单指导下即能够看懂、读懂,切忌专业性太强,让来诉群众(当事人及其亲属)产生抵触心理。要建立多元化的导诉指导机制,导诉主体可由法院工作人员轮班担任,也可从经验丰富的书记员群体中选任专职导诉员,还可以建立志愿服务制,从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学院师生中选任轮流值守,为填写要素表提供周到帮助,鼓励诉讼参与人认真填表。因此想要当事人认真填写要素表首先要认真对待。目前的要素表都是针对某一类型案件设置的,让当事人填写之前最好结合原告的诉请,看一下哪些要素是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明确告知当事人该部分要素无需填写。对于需要填写的要素,也尽可能的指导一下。虽说这个过程麻烦一些,但如果经过指导,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更为准确快速,也是值得的。要体现出要素表填写的意义。要让当事人感到填写要素表是有用的,对于双方当事人填写一致的要素,直接归纳为无争议事实。对于填写不一致的要素,要素表中已填写的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无需在庭审中再重复一遍,直接进入举证质证。所以,如果庭审中省略陈述的环节,不但缓解了当事人对要素表的排斥情绪,也提高了庭审效率。要让当事人感受到要素表的约束力。(五)[5]将要素式审判与传统审判方式有机融合,兼收并蓄。有的法官在实施过程中较为抵触,认为没必要在费时费力的去适应一种新的审判方式。但要素式审判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它不但使事实认定更加科学合理,也提高了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参与度。从长远来看,它在基层法官的职能定位、案件的繁简分流、法院人员分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所以对于经验丰富的法官而言,这种审判方式同样具有意义。而且资深法官完全可以将要素式审判与已掌握的传统审判方式有机融合,达到更好的适用效果。
  结语
  要素式审判和所有新生事物一样,有它的优越性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接受它也意味着和接受其他新生事物一样有得有失,对我们来说,有没有失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得失之间是否合算。随着要素式审判的缺陷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相信要素式审判对我们来说会越来越合算!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2]黄彩相《全国法院收结案数量再创新高 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2014年全国法院案件情况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30日第5版
  [3]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5年版第319页
  [4]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
  [5]马超《江苏4年988名法官辞职》载《法制日报》2014年7月29日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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