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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检察院抗诉认罪认罚上诉案 上诉人服判撤诉
作者:陈良晓 甘甜甜   发布时间:2019-08-15 11:47:40


  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及时进行法律监督,重点审查上诉理由后提出抗诉并获得崇左市院支持抗诉,成为崇左市首例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抗诉,上诉人撤回撤诉的案件。

  今年5月份,公安机关以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江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州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案件启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案件时经过权利告知、讯问核实、听取意见等环节,郭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江州区检察院向江州区法院提出对郭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采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宣判后,郭某却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此,江州区检察院认为郭某基于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从轻判决基础不存在,遂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加刑两个月,崇左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郭某得知检察院抗诉后,才明白一审判决已对其作出最大限度从轻从宽处理,其上诉行为是错误的,要求撤回上诉并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悔过书,崇左市中院准许郭某撤回上诉。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该制度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重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郭某认罪认罚后已经公平地获得了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其以量刑为重提出上诉,又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对原来签署的意见表示反悔,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和条件。江州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抗诉职责,妥善处置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问题,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强量刑建议权,强化办案的规范化,树立了检察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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