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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作者:河北省盐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石培德   发布时间:2019-08-28 11:09:00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河北省盐山县检察院在沧州市检察院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聚焦扫黑除恶这一目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全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制轨道上运行。2018年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涉恶案件4件13人,受理审查起诉涉恶案件4件15人。其中提前介入案件4件,追捕2人,监督撤案4人,追加起诉1人,追诉漏罪1起,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件次,排除非法证据1件次,提请市院抗诉1件,现已指令再审,移送涉恶线索4件,监察委查处2件6人。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该院做到逐案提前介入,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情况,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办理王某某等多人开设赌场一案中,盐山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系团伙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组织人员较为固定,且有作为辅警的刘某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应适用两高、两部《关于黑恶势力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院派员提前介入后,在关于黑恶势力认定的问题上,提出不能只根据有辅警作保护伞的表象来认定恶势力,因王某某没有暴力、威胁手段等实质特征,不能认定为黑恶犯罪,但侦查机关并未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严审细查,最终承办人、公诉部、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均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该团伙不构成恶势力,并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得到了上级院的支持。该院于2018年11月14日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起诉意见不予认可。经审查,认为受雇参与赌场劳务领取少量报酬、未履行管理职能的苗某、李某等四人情节显著轻微,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对上述四人作出撤案决定。2019年1月9日,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三年以下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该案被省院评为精品案件,并被省院送往高检院参加精品案例评选。

  二是注重深挖彻查,确保除恶务尽。该院在办理各类涉黑恶犯罪案件中,依法严格履职,将深挖犯罪线索和追捕追诉作为重点工作,共计移送涉黑恶线索4件,追捕2人,追诉1人,追诉漏罪1起。公安机关将毕某甲、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提请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尹某某、毕某乙的名字多次在卷中被提到,通过提审到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对整个案件进一步梳理后,证实二人是该恶势力团伙的关键人物,认为有逮捕必要。遂向公安机关下发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二人被捕后,该院持续关注侦查取证工作,加强引导,督促取证,确保所涉犯罪事实全部查清。

  三是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提请抗诉。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判决生效后,该案起诉书指控但一审判决书未予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被害人到盐山县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随后积极调查取证。认定李某某帮助王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检委会讨论,鉴于原判决未予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定罪量刑因上述原因明显不当,决定提请沧州市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出抗诉。现该案经市院抗诉后,由沧州中院指令盐山县法院再审。

  四是积极参与“打伞破网”专项行动,同步跟进“一案三查”。以深挖彻查、除恶务尽为目标,坚持逢黑必打、遇恶必除、见伞必毁,持之以恒、持续发力。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盐山县院共向盐山县监察委移送4条线索,深挖背后保护伞。其中闫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县纪委监察委已对三名违纪办案人员做出处分决定,有力推动了我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彻底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五是以检察建议为载体,同步跟进综合治理。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做好刑事打击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如该院在办理毕某某、曹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中发现,该恶势力团伙承包某小区物业,通过停水停电、禁用电梯等方式逼迫业主使用其指定人员运送装修材料、进行改水改电等,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费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恶劣影响。该院遂向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监督,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二是督促业主大会成立、加强业主维权指导。三是拓宽业主投诉渠道、健全纠纷处理机制。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该建议后,第一时间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全县设置专门举报通道,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监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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