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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石金、龙浩斌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二审宣判
作者:周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11:08:00


被告人出庭。
公开宣判现场。

  2019年8月16日上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花垣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宣判石金、龙浩斌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2019年5月10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对石金、龙浩斌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被告人龙绍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龙浩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石某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石金、石某匡、龙绍阳非法所得财物人民币98元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石某灵。被告人吴欢、龙浩斌、石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新全、龙吉妹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红的经济损失95125.1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金、龙浩斌、石某成、石某匡、吴欢、龙绍阳均明确供述,其团伙名称为“禾库一把枪”,团伙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且为逞强斗狠准备了作案工具。自2017年以来至案发,该团伙成员在禾库镇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等犯罪活动,每次参与作案的人员较为固定,均为“禾库一把枪”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上诉人石金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持砍刀砍击他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石金伙同他人用暴力手段抢劫石某灵98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石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受人邀约并持械参与,且砍伤他人,属积极参加者;其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犯意发起者且为主实施抢劫行为,是主犯;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上诉人石某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害人唐某开、吴某兵,致二人轻微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石某成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石某峰至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用钢管追打他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石某成在参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中,均殴打他人,行为积极;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作案时,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龙绍阳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石某灵,当场获取财物98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龙邵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与石金、石某匡共谋且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上诉人龙浩斌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石某峰,致石某峰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龙浩斌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龙浩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规劝石某成投案,是立功,可从轻处罚。其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持军刀追砍他人,属积极参加者。

  上诉人吴欢邀约他人持械斗殴,并致被害人刘某红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致刘某红重伤的共同犯罪中,是犯意的发起者与主要实施者,是首要分子。

  上诉人石某匡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石某峰至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匡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石某灵,当场获取财物98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石某匡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作案时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石某峰的共同犯罪中,石某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石某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的近亲属,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旁听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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