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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醉汉驾摩托车相撞 盐津县首例认罪认罚案宣判
作者:柳云   发布时间:2019-09-11 10:28:52


庭审现场。

  2019年9月10日下午,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世雄、付廷雄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并当庭宣判。

  2019年4月5日18时左右,被告人苏世雄醉酒驾驶云CGE0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盐津县盐井镇长沟村横地头社2号附1号自己家中驶往长沟村村委会方向。同日17时左右,被告人付廷雄醉酒驾驶云CU72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四川省筠连县驶往盐津县盐井镇老街方向。18时15分许,两车行驶至“大长”线K8+200M处时发生碰撞,二被告人均受伤送医院治疗。公安民警即在医院对二人进行了抽血送检。经鉴定,苏世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9.95mg/100ml; 付廷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苏世雄、付廷雄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盐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庭前就先告知被告人苏世雄、付廷雄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并为两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参与庭审。庭审中进一步审查了苏世雄、付廷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听取了苏世雄、付廷雄的最后陈述意见。认为,被告人苏世雄、付廷雄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均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苏世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付廷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对于该案,盐津县人民法院首次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从开庭到当庭宣判案仅用了十分钟,节约了开庭审理时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发挥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重大意义。今后,盐津县法院将进一步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严格规范诉讼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刑事诉讼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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