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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涉黑案公开宣判 14人被判刑主犯获刑17年
作者:冯庆平 桂紫萍   发布时间:2019-10-28 14:03:15


被告人出庭受审。

  10月24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林某堤、郑某发、范某宝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主犯林某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郑某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被告人林某堤开始在大田县经营民间高利贷。2010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堤以1.5%至2.5%不等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58.5万元,以4%-30%的月利率,大肆向民间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非法攫取高额利息、讨债费用及虚增的借款本金等。

  为了高额牟利,保证利息收取,2014年开始,林某堤单独或伙同郑某发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张某程、陈某枝、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为金帝茶庄催讨债务。讨债人员对外统称“金帝”,在讨债过程中相互支援、壮大声势,逐步形成了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发放高利贷时,还以暴力讨债为手段,逐渐形成了在大田地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期间,该组织采用辱骂、恐吓、殴打、贴字条、喊喇叭、喷油漆、跟踪滋扰等手段进行讨债、逼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了寻衅滋事19起、非法拘禁12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强迫交易1起、妨害作证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

  2014年至2016年间,该组织在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了至少69名群众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至少18名权益受侵害的群众因畏惧该组织势力,不敢报警,被迫远走他乡、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对部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教学经营、工作秩序等造成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范某宝等人,在从事高利放贷及暴力讨债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大田相关区域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据此,清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被告人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清流县法院采用“3+4”七人合议制,庭审历时5天。庭审结束后,该院多次进行专案研讨,并邀请清流县检察院检察长董新列席审委会,就本案适用法律、证据与量刑进行深入剖析,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精准量刑,依法有力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营造扫黑除恶高压氛围。

  清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100人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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