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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现代化
作者:刘振厚   发布时间:2019-11-19 14:14:17


  随着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播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热议的话题。对于关注点,大家显然主要着眼于“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并提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鉴于当前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状况,个人感觉,实现审判的现代化,离不开人的现代化;人民法院要为全会决定的事项发挥职能作用,法官的“现代化”不可或缺。

  现代化一词包含的内涵非常丰富。我们这里探讨的现代化,系指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先进发达之意。法官的现代化,则是指能够适应现代化司法的要求。

  法官应具备“现代化”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职业思维的角度,我们大都倾向于法官职业应当是保守的。但很多时候,法官们自觉不自觉在理解“保守”二字乃至坚守传统方面出现了偏差,以致于滑向为守旧、落后。譬如,近些年来,法院系统推出“四大平台”建设,更提出了建设“智慧法院”的目标和方向,可以说是非常不同于以往传统审判执行工作方式的现代化审判执行管理模式,更不用说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的新型审判执行模式。不可否认,有的法官有抗拒心理,不愿意支持配合;有的法官随大流,以完成任务了之;有的法官非常赞同,积极主动适应、参与。之所以态度不同,固然原因多多,但说到底无非是思想意识的不同,对“现代化”理解和认识的不同。个别法官以年龄大、接受新事物慢、难以适应现代化办公办案模式等为理由,表面看是可以理解的,实则均为托词。因为,我们可以观察到,同龄的很多其他非计算机专业的行业工作者在广泛运用,法院系统的年龄较很多法院普通干警为大的领导也在运用。关键是有无意愿。毕竟,是运用,而非创造。

  法官应具备“现代化”能力。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前面我们讲到的意识问题,本身也是干部自身问题。这里更进一步强调的是,有了思想的知,更要实践的行,知行合一,即现代化的能力。表面看,是要具备操作现代化办公办案工具的技能,但从实质看,既包括前述的思想意识、办公技能,更包括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案件的业务能力。时代总是不断发展的,性质相近的事件,发生在不同的时代,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处理要求、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以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多年前,仅以借条为据作出判决,几乎都不会出现错误;而今,有的案件即便有借款合同、借据,法官还是要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对证据的审查、采信标准无疑更高。再以执行工作为例,以前会当然的认为判决书怎么判的就怎么执行,而现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网上查控、网上拍卖等执行方式方法发生的巨大变化,可以说是当年办案人员无论如何也难以预测到的。而网上办公办案的常态化更令多数法官觉得这世界真的变化太快。试想,一名法官如果不具备“现代化”的审判执行能力,根本不会操作电脑,不用说是优秀法官,合格也谈不上。同时,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甚至极有可能会被“员额”掉的。

  应为法官提供“现代化”环境。解决了人的问题,还要有良好的配套“设施”。既包括软件建设,也包括硬件建设。硬件建设相对说来要简单些,即配备安装适应现代化办公办案的基础设施。比如,电脑的配备,办公办案软件的安装使用等等。可以说,只要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到位是不存在问题的。但从目前来看,有些管理指标的设定和程序上的设计,还需要逐步完善。万事开头难,应当说,这是法院审判运行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至于软件,不仅仅是要求法官需有“现代化”意识,而是凡与法院“现代化”相关联的人员均需具备相关意识,并以实际行动营造“现代化”的工作氛围,同时建立起长效的保障制约机制体制。某高院党组要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办公室不再向领导、部门提供凡能够通过办公系统传输的任何纸质文件等材料;而有些基层法院的领导还提出要“两条腿”走路,“现代化”意识差别可见一斑。就此角度而言,为法官提供“现代化”环境,离不开法院现代化。法院的 “现代化”环境,离不开法院领导带头、支持,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并付诸实实在在的行动。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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