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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整体亮相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作者:周蔚   发布时间:2019-12-30 10:28:02


  2019年12月23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提请审议。会议期间,涉离婚冷静期、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损害责任等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同样受到与会人员的关注。

  离婚冷静期应规定例外情形

  离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其影响的会是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幸福。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认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上述条款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应当设立甄别机制,从立法技术看,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

  因此,李钺锋委员建议,在草案一千零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民政局在公示时,详细公布了公民的完整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引发公众关注。当前,个人信息泄露、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报端。回应公众关切,民法典(草案)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部分与会人员也进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见。

  为了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建议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普遍信息、接入、浏览、访问、营销、推广等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使用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隐私权被侵犯,当事人如何求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对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进一步完善,增加一款,即“信息收集者、控制者有下列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违反法律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三)未经被收集者同意,非法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四)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公民个人信息遗失。”

  曹建明副委员长还提到,由于受害人人多面广且分散,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实践中,一些地方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好评,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相关条文,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

  过度检查造成患者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草案提到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建议,将“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以与其他法律相统一。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列席会议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建议,对于过度检查行为造成患者损失的,增加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比较容易确定,但是违反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情形就比较难,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分歧,所以建议修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由司法机关认定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

  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造成患者受到损害的,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认为就是患者方面的责任,不要把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扯进去,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况已经有所规定。”陈竺副委员长建议将删除。“这样改,有利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并切实厘清医疗方面的侵权责任。”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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